湖南常德,48岁女子因被家暴时,反杀丈夫被判刑。根据判决书显示,案发当天,妻子王某与丈夫卢某在刚搬进去住的新房子中,请客人吃饭喝酒。用餐结束后,丈夫因叫妻子收拾碗筷被拒绝,与其发生争吵。后丈夫欲对妻子实施殴打时,被亲属拉开。

为了躲避丈夫的纠缠,妻子来到一无人居住的废弃老房后,躲藏在衣柜里。丈夫闻讯找来后,二人发生争执,撕打。

丈夫随即将妻子拖到屋旁的一浅水坑处,欲将其按到水中,并扬言要淹死妻子。妻子在反抗过程中,顺手拿起旁边的一条木棍予以反击,击打中丈夫头部后,2人继续发生扭打。

期间妻子手持木棍击打丈夫头部两下后,致对方倒地不起。后妻子继续手持木棍击打躺在地上的丈夫头部两下后,捡走丈夫掉在地上的手机返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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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人到中年,乔迁新居,本是非常值得喜庆的一件好事,结果因夫妻之间一点小纠纷而引发丈夫死亡,妻子入狱的悲剧,令人唏嘘!

不论妻子是出于什么原因,不愿意帮忙收拾碗筷的,丈夫卢某都不能使用暴力手段伤害其身体,否则就是不法侵害。

本案中,丈夫在家暴过程中,拉着妻子到一浅水坑后,扬言并欲将妻子按到水中将其淹死,妻子才顺手拿木棍进行反击的,即此时妻子是处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对此刑法是有关的,即对“正在遭受行凶、强奸等严重暴力危险生命安全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是有无限防卫权的”,也就是说,此时妻子的反击对丈夫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事后2人继续发生打斗过程中,妻子再次击打丈夫头部的两下,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可当丈夫已经倒地不起后,妻子完全可以离开现场并报警求助的,因此妻子在丈夫倒地后,继续殴打其头部的行为,明显系属于超出必要限度的自我防卫,即防卫过当。

在司法实践中,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因其主观故意没有对侵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态度,因此将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刑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但如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王某的行为且有防卫性质,故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无论如何从轻处罚王某,都已经无法改变其已家破人亡的后果。希望值此案例,能够引起大家的深思!即家和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