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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美好家园的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业主孙某某便在群里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后因孙某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但两人还不只是在线上群里互怼,2021年10月,又在微信群里被骂的孙某某深夜到王某某家里上门骚扰、锤击其房门,王某某遂拨打电话报警。2021年11月,孙某某与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吴某发生言语冲突,后王某某到达现场,与孙某某发生冲突。随后群众报警,民警将几人带回派出所内调解,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无法达成。因调解不成,孙某某遂将王某某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王某某也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应向自己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并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难以置信,双方“对骂”竟长达14个月,双方的对骂证据也达到了两、三厘米厚。在此案中,双方均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关于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也就是说,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情节严重,有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分别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为,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限被告王某某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某某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至此,长达14个月之久的微信群内“对骂战”终于落下了帷幕。还是那句话,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