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再次出售,五年后原房主和新买家约定过户。但到期后,原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新买家将原房屋诉至法院。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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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8年,范某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石某,并办理了房屋交付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因为暂时不能办理产权,所以没有改名过户。2010年,石某将房子再次出售,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姜某。从那以后,江就一直住在那里。2014年,前两任房主范某和石某、姜某到房产所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由姜某缴纳全部税费。该房屋最初登记在原房主范某名下,约定产权五年后,范某协助姜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然而5年后,范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试用地点

庭审中,被告人范某辩称,因其与第三人有亲属关系,在石某支付部分房款后,其将房屋交付给石某使用。因石某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双方交易未完成,故石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而且,房子卖了我也不知道。石某与姜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仅在他们之间有效,对本人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我没有和他们办理房屋登记,也没有承诺五年后办理过户的手续。

第三人石某称,范某称其未办理产权证不实,因为产权证需要本人在现场签字,范某同意照片签字后由原告领取产权证。当时姜为了过户少缴税攒了点钱,和范在产权大厅约定5年后产权更名。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庭审中提供的陈述和证据证明,两次房屋交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其中,被告于2008年收到第三人的房款后交付房屋,并于2014年办理了产权证后,又约定产权证由第三人领取,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交付、付款等行为均已完成,原告使用房屋十年。根据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其办理本案中的房屋更名过户事宜,并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房屋名称变更为过户给第三人,所需税费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石某自更名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姜某名下,所需税费由姜某承担。

法官提醒

买房后请及时改名为过户,避免避税引发纠纷,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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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文件的义务,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