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否享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那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个体工商户享受《财税公告2021年12号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总公告2021年8号 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件规定的优惠?财税12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的规定是仅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形式主体,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虽然按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但其组织形式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也不能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所以,合伙企业不能享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