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4日,韩国仁川西区,一位9岁的女童步行上学,在途中遇见一名中年男子向她求救。
天真善良的小女孩便随他上了面包车,原本神情恳切的男子瞬间变脸,对她进行了残忍地殴打与性侵。
这便是震惊韩国的连环强奸案的开端。
案犯名叫金根植,他会在附近的小学伺机而动,对路过的学生求救,“请帮我把行李箱搬到车上去”,等受害者接近他的车,他便拿刀威胁。短短4个月,他便侵害了11名未成年女学生,最小的受害者只有9岁。
就是这样恶贯满盈的罪犯,法院只判处了15年,金根植在将在10月17日出狱。
对此,韩国民怨鼎沸,释放这样残忍的恶魔,孩子们还能安全吗?
1、
今年54岁的金根植,是将未成年少女视作猎物的猎人。他本人有特殊性功能障碍,无法正常地与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性功能障碍给他带来的沮丧感,使他心理更加扭曲,将自己的私欲与愤怒发泄在未成年女性身上。
让人更加气愤的是,在2006年金根植犯下性侵女童连环案之前,他刚从监狱里释放出来。原来,2000年,金根植因性侵未成年少女,仅被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
韩国法律体系的金根植的仁慈,如今看来仿佛一个笑话。
2006年5月,被释放的金根植重新回归自己的“猎场”,在出狱仅16天后,金根植再度犯罪。短短4个月,他在仁川广域市、京畿道一带侵害了11名未成年女学生。
这起连环性侵案的第一个被害人,仅有9岁。三天后,一名13岁的女童也在上学途中遇害,由于作案手法相似,警方推断几起案件的罪犯是同一个人。然而,由于受害者年龄太小,又遭受巨大恐慌,无法详细描述罪犯特征,案件调查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而与此同时,金根植转于各种旅馆,将魔抓伸向不同的女学生,直到警方锁定金根植为犯罪嫌疑人,公开他的姓名、样貌特征与案件内容,他逃无可逃,只能主动自首。
金根植的案件性质极其恶劣,他是比“素媛案”罪犯更可怕的恶魔。他在2006年被释放之后,显然无悔改之意。然而,当时的法院考虑到他“主动自首、坦白罪行、并配合协助调查”,只判处了他15年有期徒刑。
法院在审判时,因罪犯主动自首而给予轻判,是基于罪犯真诚悔改的基础上。但金根植是惯犯,倘若当初他还有逃脱的出路,他还会自首吗?
十几年过去了,金根植原计划在去年9月出狱,但由于他在2013年和2014年在狱中殴打狱友,刑期延长一年。如今他刑期将满,仁川噩梦倒计时也因此开始。
2、
若说韩国法院对民众的担忧无作为,也并非如此。
韩国法务部于9月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措施,重点监控罪行累累的金根植。法务部要求,金根植在十年内必须戴上电子脚镣,以方便法院和警方监控;禁止金根植接近19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他在未成年人上学时间出门。
法院还会向民众公开金根植的照片、住所等个人信息。
韩国法院还增加了金根植居住地限制以及履行申报义务。若金根植无固定居所,则必须住在官方指定地点。如果要出行,必须申报时间、地点、目的、出行时长等信息,获得许可后才可出行。
这一系列严厉的举措,在韩国民众看起来远远不够。有网友说,“赵斗顺(素媛案罪犯)已经71岁,但金根植只有50多岁,他比赵斗顺更加可怕!”
“为什么要释放这种人?”
“这种人就应该终身监禁!”
“孩子们只会上学吗?不会去上补习班吗?不会出去玩吗?”
“韩国疯了。”
京畿大学犯罪心理学系教授李秀贞近日接受YTN《News Rider》采访时,表示:“金根植出狱后很有可能会犯下同样的罪行。”
“由于监狱里没有未成年人,他们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过上适应的生活,但如果他们被释放到社会中,附近的生活空间多多少少都会看到孩子的出现。”
当年被金根植侵犯的受害者如今都已成年,他们的人生才刚刚起步,却又要被金根植出狱的消息,拉回噩梦的深渊。
韩国民怨呈鼎沸之势,他们不愿意因为一个穷凶极恶、心理扭曲的惯犯,而过上提心吊胆的生活。在他们看来,这不是第一次韩国法律站在罪犯那一边了。
今年5月,83岁男子猥亵12岁女童,在此之前他有多次性侵女童的前科,但都得到了缓刑,从未进过监狱。
法律无法将恶人绳之以法,却要让普通民众人人自危,21世纪的韩国法制,依旧不能给民众带来安全感。
韩国法院对金根植的“纵容”,或许跟金根植案件审理时间,与韩国法律修改有关。
2010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19岁以上的儿童性犯罪者将被化学阉割。这是亚洲国家首次引入这一惩治手段。
2011年,韩国出台“熔炉法”,法案规定,取消对13岁以下儿童性暴行罪犯的诉讼期限,对罪犯的刑罚最高可达终身监禁。若罪犯从事教育或福利机构,其刑罚将被再加重。
从2013年开始,侵犯未成年人的最高刑期升级到无期徒刑,且不可获得假释。在已废除死刑的韩国,这是最高的刑罚。
与此同时,韩国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并强行驱逐已在韩国的有性犯罪记录的外籍人士。
所有严厉的法案出台时间,都在金根植被判刑之后。倘若金根植的作案时间在2013年之后,他将获得无期徒刑,且不可保释。如此严厉的法案措施,是否对出狱后的金根植有震慑作用,使他不敢再次作案?我们不得而知。
3、
性侵未成年人,在任何国家都是极其恶劣的罪行,不同国家对此的刑罚都有不同。在我国,奸淫不满14岁幼女,以强奸论处,最高可判死刑。
在美国,不同州的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量刑不同,但都是以重罪。在绝大部分的州,若有人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出于自愿,都被视为性侵,最高可判死刑。
英国是最早针对儿童权益进行立法的现代国家。
英国在2011年实行《萨拉法案》,该法案使父母或者监护人能向警方确认,有儿童性侵犯前科的罪犯是否会接近自己的孩子。
在德国,对非身体接触的性骚扰,也属于儿童性侵。德国法律对于性侵儿童的定义极为严厉,不仅指成人与儿童身体直接发生性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骚扰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与孩子一起观看色情书籍影片,或者拍摄传播儿童色情影片,都属于儿童性侵。
14岁以上成年人,若对14岁以下的儿童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出于自愿,都要接受法律严惩。德国刑法根据情节轻重,对犯罪分子处以半年以上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以十年以上监禁。
而瑞士,推出了一项值得全世界各国学习的法律。从2017年起开始生效的新法律规定,若罪犯性侵不满12岁的儿童,该案件将不再有诉讼时间约束。受害者们随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无论时间过去多久,都让受害儿童永远都有开口的机会。
许多被侵犯的儿童后知后觉,又或者等多年以后,才有指证罪犯的勇气。但许多国家都有诉讼期的限制,这样的限制为罪犯提供了庇护所,而受害者将带着创伤与怨恨活下去。瑞士的这条法案,给予更多受害者指证罪犯的机会。
金根植犯案的期间,仁川流传着“上白色面包车就会被侵犯”的故事,未成年的童年充斥着警惕、恐惧,而他们的童年本不应该变成这样。为孩子建造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天真快乐、无忧无虑地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
而如今,金根植被释放出狱,即便政府为他画地为牢,也抚平不了家长与孩子的恐惧,更无法治愈受害者的创伤。
性侵儿童处以重刑,几乎是世界公认的刑罚。罪犯将手伸向未成年人,对他们造成的是伴随一生的创伤。
法律如果不能更加完善地保护幼童,如果一再“纵容”恶贯满盈的罪犯,儿童将无法拥有快乐的童年。文/春桃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丨韩国又一“恶魔”将出狱!曾连环性侵11名未成年少女
海外网丨韩国性侵11名少女强奸犯将出狱:戴电子脚镣,24小时监控
世界日报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金根植17日出狱……不能在上课时间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