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进城居住的人越来越多,小区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既然缴纳了物业费,就应该有一个舒适、安全的小区环境,如果家中丢了东西,是不是能够因此拒交物业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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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人杨某经过多年打拼,在县城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于2017年12月份与该小区三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了物业服务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期限、逾期责任、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后来业委会与婺源县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由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刚开始,杨某一直准时按标准将物业费缴纳至业委会,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表示满意。可是到了2019年下半年,家里也丢了东西之后,虽然杨某报了警,物业公司也向警方提供了相关的视频证据,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案件一直没有侦破,也让杨某心里产生了想法。

在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物业费的时候,杨某没有再像以前那样主动,而是选择了拖延。按照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杨某家庭的物业费一个季度大约为200元左右,估计是在收取了其他家庭费用之后,物业公司运转还不存在问题,所以这一年物业公司并没有向杨某催要,业委会也没有声张。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可是到了2021年,杨某依然没有缴纳物业费的意向,物业公司便开始催促杨某将拖欠的物业费以及当季物业费结清。这不催不要紧,一催触发了杨某的心头事,想到自己家中失窃至今无果,物业公司不去解决,收费倒是积极得很,当然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严词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估计因为费用较少,物业公司在蛰伏一段时间之后才又向杨某提出缴纳物业费要求,杨某依然不为所动。2022年4月,眼看杨某已经拖欠达三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再也坐不住了,干脆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缴纳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的物业费2470元及滞纳金280元。

庭审中杨某认为,物业公司合同中具有安保义务,就应该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只要在小区内发生的意外,物业公司都有义务进行赔偿,且物业公司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看守好业主的财物,现在自己家里失窃证明物业公司连最基本的看门职责都履行不好,凭啥给它交钱。

物业公司则认为,虽然与杨某的合同之中确实有安保条款,但并不是对业主的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绝对保障,而是相对的,仅仅只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业主家失窃由公安机关侦破,盗窃者才是侵权人,因此与物业公司没有必然关联,不影响杨某物业费的给付。

听起来其实双方都有一定道理,那么,这件事到底该如何判定,杨某家丢东西是否就可以拒交物业费呢?这主要还得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进行判定,不是以双方主观意识来决定谁对谁错的。

从理论上来讲,业主需要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用,所以物业公司就需要对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所以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是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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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物业的选聘以及物业服务的范围、区域、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是对业主人身财产具有安保义务的,但是这里面有个“采取合理措施”,即只要物业公司采取了双方约定的合理措施,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也是与物业无关的。也就是说,物业的责任并非无限责任,而是在约定下的有限责任。

这里就应当注意到什么是物业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法治实践中,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主要是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应的保安制度、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对小区围栏及其他设施安全加以完善,这些一般都会写进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普通的合同约定。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了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最低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应为无效。因此,物业公司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但是,保安并不等同于保镖,其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主要是公共区域内的,而不是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定物业安保是否履行,需要从业主保安费数额、安保能力、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等综合考量。

因此,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小区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其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又交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服务活动,期间征得了广大业主的同意,程序合法,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当信守履行,杨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按照约定未及时缴纳应支付滞纳金。

杨某以家中失窃丢了东西,物业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确实没有按照合同尽到安保义务,且杨某家庭财产损失具体数额和金额以及是否与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关联性都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杨某的辩解无法获得支持。

物业公司确实对业主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在合同中有硬性约定,但这种安保服务仅指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该义务是有限的、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杨某家中失窃后,物业公司已经协助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监控视频,并常年安排安保人员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2022年9月,法院在综合判定后,依法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杨某已主动履行完毕。

自从有了物业,就有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其实这是正常现象。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合同,其中的约定具有法律强制性,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虽然这种要式合同充分保障了业主的权利,但针对物业的义务并非是无限的,也是在法律框架下特定的义务,如果物业没有明显的过错,是不能够求全责备的。而业主在维权时也应当依法维权,以拒付物业费来进行抗争并不可取。(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