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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主任私藏“引产”婴儿带回家抚养, 涉及拐骗已被捕,事件戏剧且离谱

国庆期间,医疗界内发生了一起十分荒唐离谱又无比复杂的事件,令法律界和医疗界全都不知疲倦地讨论了起来。

10月5日新闻报道,在贵阳北开往北京西的G74次列车上,乘警接旅客报警称邻座两名女子怀抱的一名约两个月大的婴儿一直哭闹不停,两人还时不时给孩子喂食奶粉,报警人怀疑这两名女子有问题。

接报后,乘警立即对这两名女子分别进行了询问。

询问过程中,这两名女子神态慌张, 虽然声称孩子是自己家的,但问题回答得却漏洞百出,连孩子父亲的出生年、月、日都回答不一致。

于是,乘警立刻将两人控制在列车上,并向北京西站派出所通报了这一情况。待北京西站民警赶往站台交接处理时, 两名女子又改称婴儿是在大街上捡来的。

其中一位中年女子称,此前之所以隐瞒情况,是因为“不想侵犯人家(男婴)隐私”,并称与同行的年轻女子 “没有关系,只是同行”。但年轻女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她表示二人为 “朋友”关系。

前后回答矛盾又改口,这两名女子肯定有问题。

事后经查,中年妇女名叫李某,原是某医院妇产医师,退休后被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 妇产科主任 。

原来,2022年5月17日,李某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女子产下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非常庆幸, 被引产的男婴依旧活着 ,并未被当成医疗垃圾处理掉。

因李某儿子儿媳无法生育, 其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的情况下,李某便私自将男婴带到宿舍喂养 。

今年8月初,李某感觉婴儿发育正常,便乘坐火车准备将婴儿带回老家继续喂养,因担心路上引起别人怀疑,她便雇用张某随她一起乘车回家。

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这名妇产科主任李某虽然被逮捕了,但有关她身上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还在医疗界和法律界如火如荼地讨论着,人们的疑问一点都没有被消除。

三大疑问难解惑, 医疗界、法律界内部观点不同分歧多

多家媒体报道李某违规为女子做引产,到底是怎么违规的?对于这个问题媒体并没有做出清晰解答。

鉴于婴儿已成型,且发育完整,产妇引产时孕周一定大于 28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怀孕28周以上,倘若没有致命畸形、发育障碍以及明确的染色体异常,是不能堕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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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莱芜城事

从这一点来看,李某确实违规引产了。

但这不是讨论的重点,根据医生朋友们的讨论和律师们的意见,我们总结了三大疑惑。

1、李某私藏并抚养“引产”儿的情况非常特殊,到底构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呢?如果不算,到底侵犯了何种法益?

先来分析这个问题。翻了翻《刑法》,终于找到了“拐骗儿童罪”的词条,其定义为: 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导致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如果只从结果和形式来看,李某确实导致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和监护人,但我们还需要细致讨论。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构成是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或其他手段”,其结果是导致未成年人脱离家庭。这位妇产主任“骗”了谁?她骗了接受引产手术的产妇吗?她私藏”引产儿”涉及利诱吗?

如果该孕妇引产是由于身体原因而不得不终止妊娠,其本意也很期待婴儿存活,那么该主任私藏婴儿,自然构成拐骗儿童罪。

可如果该孕妇本来就不想要孩子,本来就想以引产来终止妊娠,不期待婴儿存活,并且同样也认为引产的婴儿不可能存活, 对于此类“不期待、也不可能存活”的婴儿,以极小的概率来到了这个世界 ,那么,在未告知婴儿生命状况的情况下,私自收养婴儿,属于拐骗儿童罪吗?

问题太过于复杂,有的律师说不属于拐骗儿童罪,有的律师则强调属于。

或许正如网友所说,当父母决定引产一个发育成型的婴儿时,无论他最终是否能活下来,他都再也没有亲生父母了,能活着是他最大幸运。

对于这样一个从道德层面“ 无父无母、没有家庭 ”的引产儿来说,私自被人抚养还算是“拐骗儿童罪”吗?他都没有父母了,还谈什么骗呢?或许他也很渴望“被如此拐骗”吧。

2、给患者做引产手术后,发现婴儿尚存活,医生到底该如何处理?从患者前来引产的角度来说,这算不算医疗事故?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也请医生朋友们在评论区做出解答)

我们先来假设一个场景,病人合法合规来找你做引产手术,好家伙,你把待引产的婴儿从患者子宫里取了出来, 事后发现取出来的婴儿竟然还活着!

天呐!遇到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 你要如实告诉患者说婴儿还活着,引产没成功,让患者带回去抚养吗? 你这不是妥妥的医疗事故吗?但正因为这场医疗事故,一个婴儿活了下来,你到底该怎么办?产妇本来没有抚养义务,你总不能让她把孩子扔了,或者交给福利院?这又构成了遗弃罪!

很多医生面对这个问题没有答案。

试想一下,如果在本案中,医生未告诉患者婴儿真实情况就被认定为欺骗、认定为使其脱离监护人,这可能又会引发另一种道德风险,即,那些执意要引产的孕妇会不会这样要求医生:“ 你没给我引产成功你得负责,必须弄死这个胎儿!

在我国鼓励生育的政策背景下,此类道德风险是不得不面对的,也是一定要考虑到的。

根据《刑法》第21条释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有律师做出解答:“本案中,若医师私自隐匿被引产的孩子的确是担心母亲遗弃或虐待孩子,是想保全那个被母亲引产的孩子的生命,似乎同样可适用紧急避险予以除罪。”

3、倘若引产儿还活着,医生想要收养,该走哪一种正规途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很难受地看到,这名幸存下来的婴儿最终居然被送到了福利院,真是有点痛心。网友们呼吁: 被李某收养孬好还能有个家,被送到福利院,就真的没有爸爸妈妈了。

一个不被期待的孩子,到底哪里才是家呢?

李某隐藏孩子尚存活的情况而进行收养很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一旦告诉孕妇孩子还活着,但孕妇依旧要遗弃孩子,该医生也无法收养孩子。

因为民法典规定,幼儿被收养需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亡;2、查找不到生父母;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前两条孩子不符合,最后一条也可能不符合。因为告知之后,孩子大概率会被遗弃,生父母也并非有特殊困难,想要收养, 程序方面困难重重 。

可能正是因为告知真相之后收养困难,程序复杂,该主任医师才会选择隐瞒真相,私自抚养的吧。

你的小生命,请慎重对待! 青少年堕胎现状令人担忧

你知道吗?过去几年,特别在18年、19年,全国人工流产例数分别高达 974 万例和 976 万例。

纵观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可以发现,2014-2019年中国人工流产人数徘徊在 950 万左右。

2005-2017年中国人工流产数

但国家人口计生委科研所研究员吴尚纯等通过研究认为,中国每年实际人工流产数量约在 1300万 例左右,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量的1.4倍,原因在于 后者并未统计私人医院和诊所数据 。

这些流产的胎儿从一月龄到八月龄不等,有的已经发育完全,再等几天就可以呱呱坠地了,可是,就因为父母的一念之差,他们再也来不到这个世界了。

除了人工流产总数量的庞 大,中国还是世界上人工流产率和重复流产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且越来越趋于年轻化。

吴尚纯 等人在2000-2010年的十年间,汇总调查了39,820名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的妇女。数据显示, 25 岁以下女性占 47.5% , 未婚女性占 49.7% ;而流产次数大于两次的占 55.9%,频繁流产(≥3次)的比例为13.5%,且往往时间间隔短。

这些数据,令人触目惊心,青少年竟然成为了人工流产的“主力军”。

根据中国计生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培安描述,我国未婚青少年每年人工流产近 400万 人,占人工流产总数的 40% ,其中 19% 有多次流产的经历。由此可见, 对未婚青少年进行性教育和生殖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试问,一个小生命,四肢健全,无病无畸,既然不打算要他,可为什么不提前做好避孕措施呢?非得等到母子身体俱损才开心、才得意吗?要知道堕胎对母亲的伤害太大了!

“堕胎”是个人的自由,但笔者只想提醒一句: 生命来之不易,请慎重对待!

撰文 | 阿拉斯加宝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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