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朋友妻不可欺”,朋友的妻子是不可以染指的!
但是山西运城的男子王某却干了一件颠覆所有人三观的事情,其行为令人发指,谁和这种人交上朋友真是倒了八辈子霉。
男子王某与男子欧阳为发小,几十年的交情却因为一个“色”字毁于一旦。
40岁的王某垂涎于男子欧阳的妻子美貌已久,色欲熏心的他早就忘记了兄弟之情,设酒局灌醉欧阳后翻墙进入其房间对其妻子做出难以启齿的龌龊事。
案发后为了脱罪,王某辩称:“我这不能算是强奸,我这只能算是强奸中止,当时她说怀孕了,我没有插进去”
这让男子欧阳与其妻子听了气愤不已,真的是瞎了眼,白把他当兄弟几十年。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
山西运城的中年男人王某,有一个发小欧阳,两个的关系特别好,好到什么程度呢?换成王某说的话就是好到两个人可以穿同一条裤子,总之两个不管有什么事都会一起商量,经常碰面是家常便饭。
但是王某的混得不怎么样,一直到中年40了,还没有成家立业,加上外表长得有点丑,这性格方面也有点好吃懒做,因此女人缘方面也不怎么好,一直到案发,都还是光棍一条。
但是发小欧阳却不同,混得比王某好,人缘也不错,并且还娶了一个年轻漂亮的妻子,但是欧阳虽然已娶了媳妇,和王某的联系却一直没有断过,似乎有了妻子的存在并不影响他与王某的关系。
而打欧阳娶了妻子之后,王某上来串门的次数却多了起来,其中原由竟然就是因为欧阳的妻子刘某,刘某当初与欧阳相识,王某也是看在眼里的,而对于刘某的美貌王某早就垂涎三尺,但是因为碍于欧阳的面子一直没有表露出来。
但是刘某那诱人的身段总是让他夜不能寐,想入非非,为了解相思之苦,满足那有点扭曲人性心理,他总是找理由来欧阳家里,表面上看来是与兄弟相聚,实际上就是来窥视兄弟的妻子。
这时间越久,他对欧阳妻子的“非分之想”越来截止强烈,甚至有着想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恶念,当恶念一起,他开始寻找机会下手。
案发这天,王某借故请欧阳到一家小店里吃宵夜喝酒,开始了他那不为人知的龌龊计划。
他知道欧阳的酒量远远没有自己好,他趁机对欧阳说,今天兄弟两不醉不归,欧阳哪里知道王某葫芦里卖什么药呀,两个常在一起喝酒喝醉是常有的事,他也不介意多这一次,果然没多久欧阳就醉得不轻了。
这时王某试探性的问道:“你说你现在喝成这样子,嫂子会不会骂你呀?”
欧阳醉熏熏地说道:“她不管我这个的,再说又是和自己人喝酒,她放心我,一般都不管,现在她自己一个人在家里睡觉呢,还留着门给我的。”
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王某一听欧阳说其妻子“留着门”,邪念顿生,计上心头,他又忙着给两人的酒杯满上,再两杯酒下肚,欧阳开始醉得有点扛不住了,站都有点站不稳,这时王某对欧阳说,自己想起有一件事情还没有办,得离开一下,并且强调不用多久,一会就回来,要欧阳就在这里等着他,一会还得喝。
欧阳不知是计信以为真,加上自己真的有点扛不住了,就想躺下来休息一会,于是他倒在沙发椅上,叫王某早去早回。
王某看到欧阳躺沙发上了,这么多年的交情,王某是相当了解欧阳这个人的,他说等他回来肯定就等他回来的,这机会难得呀,王某早就等不及了,他竟然拔腿就直径往欧阳的家里赶去。
到了欧阳的家里,他悄悄翻墙跳进了院子,爬上了欧阳的屋子外面,先在外面把电闸给拉下来了,就悄悄摸进了欧阳的家里,因为都是常客,欧阳的家里的布局他是非常清楚的。
果然如欧阳所说,欧阳与妻子的房间还真的没有反锁,给欧阳留着门呢,这个王某真的是色胆包天,竟然直接就摸了进去,一下子就钻进了刘某的被窝里面,从后面就搂住了刘某光溜溜的胴体,那一刻王某顿时血脉喷张,下身顿时勃起,他忍不住就把自己的裤子给扒了下来,就要把刘某给翻过来。
这时的刘某睡得迷迷糊糊的,加上灯光因为被王某事先拉了闸,房间黑暗根本看不清身上的人面孔,一时间她不认为爬在自己身上的是丈夫,一时间并未察觉异样。
可当她翻过身来时候却感觉丈夫的体型怎么像变粗壮了,同时与自己亲热的动作和喘息也不一样,她顿时感觉不对劲,身上的男子不是丈夫,她顿时一惊急问:“你是谁?”并急着要挣扎呼喊,王某发现自己被发现了,但这时的他早就性欲高涨,男性的根都已经探到了刘某的阴部正要插入,他哪里会让这机会错过,他一把就把刘某死死按住,并用一只手捂住刘某的嘴巴,低声恐吓:“别动,否则我会掐死你。”
刘某挣扎了一会看情况不妙,自己根本就不是对手,眼看自己就要被色狼进入,还好她遇事还算理知和冷静,就在这危急关头她挣脱了王某按住她嘴巴的手,马上表现出示弱的态度,表示自己不会喊,叫王某轻一点,王某信以为真放松了警惕,这时刘某却求王某别乱来,说自己怀孕了,现在不能发生性关系,否则会流产的。
王某听了果然犹豫了一下,但转念一想便问刘某怀了几个月了,怎么没看到肚子鼓起来,刘某慌称两个月了。
这时王某却认为才两个月,肚子又没大起来,性交行为得当根本不会造成流产,于是他向刘某说这不影响,他可以轻点。
这时的王某看着身下诱人的刘某,已经丧失了理智,脑子里面就想着得逞,于是继续逼欧阳妻子就范。
刘某这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求饶是不可能让王某中止对自己的侵犯的了,于是与王某撕扯起来,拼命抵抗不上王某得逞,在撕扯的过程中还把王某的上衣撕下了一块。
两个对抗了一会,刘某渐渐开始体力不支,大腿一下子被王某扳开,王某的根就往上靠眼看就要进入,刘某情急之下双腿奋力乱踹,意外地踹到了王某的要害。
这一下王某的酒顿时醒了一大半,意识到这闯大祸了,再这样下去肯定得出事,虽然他这时已经看出刘某已没多少力气反抗了,自己再上去肯定能得逞了,但是他却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终选择了放弃,于是他趁被踹下床的那一瞬间爬了起来穿好裤子,摸了一下被踹疼的裤裆,转身就跑掉了。
王某跑出来后发现自己的衣服给扯破了,于是为了不被发现他回到家里换了一件衣服,再装作若无其事一样回到小店里,继续和欧阳喝酒。
这欧阳在店里睡了一会,看到王某回来,还换了一件衣服,也没有看出问题来,两个就这样又开始继续喝酒,一直到了下半夜,两个才尽兴而归。
而当欧阳回到家里,却看到家里灯光亮堂堂的,怎么妻子还没有睡呢?他还发现自己的手机有妻子拔来的十几个电话,因为手机开了静音都没有接到。
他一进门却看到妻子头发凌乱地坐在床上,房间里的东西也东倒西歪像被打劫了一样,而妻子眼神呆呆滞,一脸的惊恐,欧阳顿时大惊,第一时间就想到妻子不会被人强奸了吧?
当妻子把晚上的遭遇告诉他时,他也不由倒吸了一口冷气,万幸的是妻子没有遭遇不测啊。
当妻子把从色狼身上扯下来的一块布拿出来给欧阳看,同时根据妻子的描述,又联想到今晚王某的突然离开,回来的时候又换了一件衣服,再从这时间段来分析,欧阳判断这个人可能就是王某,否则哪里来的这么多巧合呀?
想到这里,夫妻两都不敢相信,与自己从小长到大的发小,称兄道弟了几十年的朋友,不会干出这种事情来吧?
但是不管是谁,这事情也不能这么算了,得为妻子讨回一个公道,于是两个选择了报警处理。
但是万万没想到,事情的真相就是这么残酷,欧阳怎么也不愿意相信,意图强奸自己妻子的果然真的是自己自认为永远的兄弟的王某,这让他既痛心又愤怒,正所有“朋友妻不可欺”,没想到王某竟然算计到自己的头上,这等小人,自己竟然看走了眼,白白交往了这几十年。
随后王某被以涉嫌强奸被提起了公诉,但在法庭上王某却辩称:“我这不能算是强奸,我这只能算是强奸中止,当时她说怀孕了,我没有插进去”
刘某听了气得脸上红一块白一块的,没想到王某竟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完全不顾脸面在这撒谎,面对自己几十年的兄弟连半点的愧疚都没有。
但是其行为的认定并不会因为他的一句辩解就可以下定论的,最终根据事实的印证,王某因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本案中我们暂且不讨论王某的品行如何,从法律层面上来分析,王某的行为最终是按强奸(中止)来定罪的,而王某也辩解其行为因当评价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其辩解最终被认可,那么这最终的判决是否恰当?这就要从两者的本质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在犯罪过程中停止了犯罪行为。
第一要件强强调“犯罪中止”这一情节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而尚未达到目的的时间段内,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如同本案: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的过程中阴茎插入女性阴道前而出于主观意愿而停止,属于“犯罪中止”,但阴茎已插入阴道后再停止,那犯罪行为已达到“既遂”,这时犯罪行为停止已不能判定为“犯罪中止”。
第二,必须是出于主观的意思表示最终自动导致停止犯罪行为。
这里强调的是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
所谓主动地停止犯罪行为,就是说停止犯罪的行为是由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思所控制的,也就是“我能这么做,但我不希望自己这么做”。
这种停止行为是出于主动放弃状态 ,并未受到外界的客观因素所逼迫和阻碍,是自愿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未遂阶段),属于“犯罪中止”。
相对应的就是“被动”停止犯罪。其停止犯罪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不可控的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犯罪行为不得不停止。
就如同本案中的强奸行为,王某在实施强奸刘某的过程中受到了刘某强烈的反抗,最终还被刘某踹中要害部位,如果此时王某受到重击而无法“勃起”,但还持续进行侵犯,意图达到插入的目的,但最终阴茎还是因为受伤而无法插入刘某体内,不得不中止了犯罪行为,此情节表面上看来是犯罪行为的主动放弃,但是从王某的主观上来分析,其是“希望能达到插入的效果”,但因为自己已无法控制“勃起”,而不得不放弃,此情节是属于被迫,而不是自愿,因此此情节只能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本案事实:王某虽然受到刘某的踹击,但依然没有影响王某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王某也清楚,只要自己继续实施侵犯,必然能得逞,但是就在此时,其意识完全清醒,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主动放弃了继续侵犯。
而这一过程,并没有客观因素对其进行有效的阻碍而进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此情节完全是出于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所以,“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可以这样总结:
欲而不能是未遂,能而不欲是中止。
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对未遂犯的处罚做出了相关依据。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对于王某的行为,从情感上来说,应当如何评价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