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一次关系,我已经出了30000元,还问我拿10000元,你们是仙人跳。”陕西延安发生了一起美女“仙人跳”的敲诈勒索案。男子张某在朋友白某的饭局中偶然碰到女子李某,然后酒醉与李某发生关系。李某要求张某拿出40000元作为补偿,否则就报警。张某好不容易凑了30000元,但他们还紧追着剩下的10000元。张某报警,白某和李某的敲诈勒索被发现。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延安市富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的朋友白某邀请张某来到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在这家烧烤店里,白某又碰到了自己的朋友谢某,于是三人坐在一起吃饭喝酒。此时一个男子刘某带着一个女子从店门前经过,谢某看见后,就将女子叫进店里来。谢某对大家说,这个女子是自己的干妹妹叫李某,于是张某、白某、谢某、李某4人一起吃饭喝酒。

他们在吃饭喝酒的期间内,谢某借故有事提前走了,烧烤店里只剩张某、白某以及女子李某三人。

他们三人喝了很久,酒足饭饱之后,李某已经醉倒在桌子上,白某就让张某带李某回家,白某自己一个人回家。

张某看着酒醉的李某没有带李某回家,而是直接来到酒店开房,直接与李某发生关系。

李某醒来后很是激动,哭哭啼啼说张某强奸自己,要报警。张某叫李某别冲动,李某就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干哥哥,说张某欺负自己,要谢某赶快来到酒店给自己做主。

谢某叫上白某一起来到了酒店。谢某做中间人跟张某说,如果李某报警的话,张某很有可能要坐牢,并且让家属知道之后张某肯定面子上过不去。谢某对张某说他的干妹妹李某同意私了。最后商定张某赔偿李某40000元,这事就算了了。

张某答应了,但同时表示现在自己手里面没有钱,谢某这时又做老好人,说自己可以借钱给张某。谢某取了4万元交给李某,张某答应在一个月之内将4万元还给谢某。

当时张某还认为谢某这个朋友可以交,竟然这么热情大方。

半个月后,张某想方设法凑了3万元还给谢某,还有1万元没有还,但是谢某却三番四次向张某讨要1万元,并且要求他支付利息。

张某越想越不对劲,认为自己很有可能遭遇了仙人跳,于是报警,警方将谢某等人抓获。

警方查明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敲诈勒索案,张某发现事实真相后,感到太不可思议了,真的是交友不慎,竟然被白某算计了。

原来白某、谢某、李某、刘某这4人他们是一伙的,他们精心策划了这一骗局。先是让白某请张某吃饭,然后假装在烧烤店里偶遇谢某。此时再让刘某带女子李某从店门前经过,谢某假装李某是自己的干妹妹,于是四人就可以坐在一起吃饭喝酒。

然后谢某借故离开,李某就喝醉酒,白某再让张某送李某回家,制造张某和酒醉的李某两人在一起的机会。如果张某把持不住,趁李某酒醉与之发生关系,那么张某就入了他们的陷阱,就要受到他们的敲诈勒索。

然后酒醒的李某假装受到了强奸,要求报警,然后让谢某出来主持公道,谢某就借机敲诈勒索张某。完美的仙人跳就这样完成了。只能怪谢某他们太贪心了,已经骗了3万元还不满足,逼的张某不得不报警,然后就案发了,骗局就被拆穿了。

警方很快就抓住了白某和谢某,谢某又供出了男子刘某,刘案投案自首。他们三人退还了张某的3万元。

1.男子张某趁李某酒醉与之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吗?

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性自主和性自由的。

凡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都属于强奸罪。

按照一般的情况来说,趁女子酒醉与之发生关系,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使妇女不能反抗,属于强奸。

本案中李某酒醉是他们实施敲诈勒索的手段,通过李某酒醉引诱张某与之发生关系,然后进行敲诈勒索。李某明明知道她的酒醉有可能会遭到张某的侵害,但是她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中张某趁李某酒醉与之发生关系,不属于强奸。

2.谢某等人让张某给40000元赔偿属于敲诈勒索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谢某等人以张某涉嫌强奸罪要挟张某,要张某赔4万元,典型的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

本案中谢某等人敲诈张某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在3~10年之间。

谢某等人认罪认罚,得到了张某的谅解,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检方建议量刑,刘某1年8个月,白某1年6个月,谢某1年2个月。

张某交友不慎,但同时自己也因为贪图美色把持不住自己,才会遭到别人的敲诈勒索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同时本案也告诉我们,如果发生了什么事情要及时报警,不要试图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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