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xx村有一处自建房屋,该房屋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2018年5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xx村被纳入征收范围,王某的房屋也需要征收。紧接着,区政府就发布了《补偿办法》,设立了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专门负责拆迁补偿事宜。

随后,征收办工作人员拿着《补偿预估报告单》等文件,开始和王某协商补偿事宜,王某觉得该预估报告单上,对房屋的价值评估过低,希望征收办能增加补偿款,但遭到了征收办的拒绝,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2018年11月的深夜,一群王某不认识的人,将王某一家从房屋内拖出,然后对房屋实施了强拆。王某立即报警,但警察迟迟没有到来。

王某咨询了律师后,律师建议王某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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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政府答辩

1. 王某不具备原告资格。

王某并未任何产权证书,证明涉案房屋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具备原告资格;

2. 区政府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王某并未提供任何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是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区政府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某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3.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虽未提交案涉房屋权属证明,但其提供的《补偿预估报告单》等文件,足以证明,王某与案涉房屋有利害关系,因此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关于焦点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其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处于支配者的地位,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应承担更大的责任,王某只需证明房屋遭到强拆的事实即可,无须证明是谁组织实施了强拆。该证明责任由区政府承担。如果区政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其他行政机关所为,法院可以推定系区政府所为,故而,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三: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区政府设立的征收办并未和王某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就强制拆除了王某的行为,系明显的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

1.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王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