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江苏一名4岁男童失足掉进下水道内。而后,消防人员赶来,经勘查,后发现:这个下水道4米深,但是井口的直径仅50公分,消防人员无法下入底部进行井下救援。最后,消防人员一边与孩子家长安抚孩子情绪,一边隔空指挥孩子把安全绳套在身上,随后缓慢地将其拉了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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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男童意识良好,身体无大碍。

问题引出:

孩子掉入下水道,应该由谁担责?

律师建议:

上述事件暂无媒体后续跟踪报道,下面分多钟情况进行分析。

一是家长的监护职责。小孩子天性爱玩,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尽到了看护照顾的职责,是否存在疏忽大意,需要予以考量。如果家长在此次事件中尽到了看护义务,但是仍然不能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那么相关责任就不能归责于监护人身上。

二是根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对于上述涉事下水道需要判断直径仅50公分,是否存在设计缺陷?下水道是否被管理人/产权单位(城市管理园林、物业公司等)疏忽管理。如有,则需要其承担相应职责。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地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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