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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36篇文字

资本公积金,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退还给股东吗?

继续说说昨天笔记里提到的那个案件,还有值得关注的争议点。

昨天说的案件中,A公司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做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中有一项是决定股东甲公司部分减资,其他股东不减少出资。

对此,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此,二审法院判决该项决议内容不成立。具体可见昨天的笔记《法院详细解释:股东不同比例减资,为什么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上面这个决议内容,是股东会决议的第1项决议内容。

该次股东会决议的第2项决议内容,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同样的,对于第2项决议内容的效力认定,二审法院也提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认定和判决。

A公司的这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第1项是股东甲公司部分减资,决议第2项是A公司返还甲公司500万的投资款。

这里要说明一下背景事实。

A公司所有股东的出资,相对于注册资本而言,是“溢价”出资,实际出资金额远大于注册资本额。

以股东甲公司为例。甲公司是通过溢价增资的方式向A公司投资1500万元成为股东的,依法持有A公司10%股权,对应圣甲虫公司注册资本只有631313元,大约是按照23.76倍的溢价出资的。

实际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依法被计入A公司的资本公积。

在诉讼案件中,原告股东华某也对这个返还甲公司500万投资款的决议的效力提出了质疑,请求法院判决该项决议无效。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华某的这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限定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又仅限于效力性禁止性规范。
华某认为涉案股东会决议违反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的规定而无效,但该规定针对的是法定公积金在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的用途和限制,并不排斥公司经合法决议程序将股东溢价投资所转成的资本公积金退还给原股东的情形。
因此,华某主张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不认同一审的这个分析认定,判决该项决议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成为公司的股东并由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将投资款注入公司之后,其出资已经转化成为公司的资产,必须通过股权方式来行使权利而不能直接请求将投资款予以返还。
随着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行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价值将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股东减资时不能直接主张减资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归自己所有。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为使得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尤其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公司向股东返还减资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实际是未经清算程序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变相向个别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不仅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中,A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2018年2月至10月之间处于严重亏损状况,……。如果允许A公司向甲公司返还500万元投资款,将导致公司的资产大规模减少,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上诉人华某主张案涉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项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说理不足的地方在于,法律没有禁止,并不代表股东会决议就没有效力问题。在处理公司法相关的纠纷时,首先适用的是《公司法》,不能简单地以一般的民法规则去判断公司法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