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江苏南通一 15岁男孩被同学伙同他人殴打致死,引发关注。2021 年 1 月18日,该案首次开庭审理,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成为辩护双方争论的焦点,而男孩母亲希望嫌犯获得严惩。5月7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男孩家属处获悉,该案将于5月11日宣判,而男孩尚未安葬。“去年的今天是我儿子出事的日子,两天后抢救无效永远的离开了我,今天又是7号,在公检法不辞辛苦、尽心尽责的努力下,我等来了宣判之日的通知,期待着公正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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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据男孩小盛的母亲葛女士提供的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范某与小盛在微信群表示欲教训该校初一年级某男生,后小盛将此信息告知了两人的朋友胡某,引起胡某对范某的不满,被告人范某遂对小盛怀恨在心欲予报复。

次日 17 时 40分许,被告人范某放学后至理发店找小盛,后在店门外遇被告人蔡某。其表示愿意帮助范某教训小盛,被告人范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蔡某、范某先后用脚踢小盛,范某用手搂住盛某脖子往下摁欲将其摔倒,蔡某从后面用拳头连续猛击小盛头部致小盛受伤倒地。范某用脚踢小盛身体,见他失去知觉。范某、蔡某和宋某、田某等人一起将小盛送往卫生院抢救。案发后,范某、蔡某在卫生院医生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1 月 12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蔡某共同故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且在犯罪过程汇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检察院称,被告人范某、蔡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犯罪时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葛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小盛原本性格开朗,但转学到江苏读书后出现了厌学情绪,小盛出事后,葛女士从小盛与范某的聊天记录中才发现,小盛受到范某的威胁。范某称,让小盛“等着挨打”。

2021年1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据葛女士介绍,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成为此次庭审中辩护双方争论的焦点。而对于两名嫌犯的当庭道歉,葛女士认为并不真诚且没有悔意,希望嫌犯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5月7日下午,葛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她已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该案将于5月11日宣判。据葛女士介绍,男孩目前尚未安葬。“去年的今天是我儿子出事的日子,两天后抢救无效永远的离开了我,今天又是7号,在公检法不辞辛苦、尽心尽责的努力下,我等来了宣判之日的通知,期待着公正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