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宋某今年67岁,是江西省九江市XX区XX建筑公司的下岗职工。

1994年,宋某还未到退休年龄,公司就安排其下岗。为了解决宋某下岗再就业的问题,建筑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九江市XX区的一处空房基地给宋某无限期使用。宋某在此地基上陆续建成房屋。这些房屋都用于出租,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2019年,XX区部分区域需要征收改造,宋某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10月,城市管理局向宋某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宋某的房屋系违建,现责令宋某拆除。宋某没有理会。2019年12月,街道办未经宋某同意,,强制拆除了宋某的房屋。

宋某不服,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将街道办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违法。

街道办辩解称,宋某的房屋系未经行政许可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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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街道办作为被告是否适格;二、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街道办承认是其组织人员,实施了拆除行为,所以街道办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经由法律授权单位才可以实施;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其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对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本案中,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能部门,其无权直接实施强拆行为;而且,街道办从未进行过合法或违法建筑的认定,也没有书面的事先通知,就做出强拆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严重违法。

同时,关于城市管理局向宋某送达的限拆通知书。城市管理局不具备认定建筑是否违法的职权,其在宋某的房屋没有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下达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