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广东广州,市民周先生钱包意外丢失,没多久有人加他微信,索要5000元归还费,还称“钱到发定位”。周先生提出要报警后,对方却威胁称如果报警就把钱包烧掉。目前,周先生已报警处理。(据10月6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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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聊天记录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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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钱包这种事,谁都不想的,财物损失就不说了,光补办各类证件,可能都要面临一大堆的麻烦,耗费许多时间。所以很多人丢了钱包后,在发寻找信息时都会自认倒霉地表示:钱可以不要了,只求证件回来。换个角度来说,也是希望捡到的人能够不嫌麻烦,没有包袱,帮忙将证件送回,让失主自身损失降低。而如果拾获者将钱包送回,索要适当的报酬,只要不过分,一般也能皆大欢喜地解决,毕竟人家也花了时间精力,正常人都会懂这个人情事理。

但周先生遇上的这位,既不懂人情,也不讲道理。他捡到钱包之后,刻意地通过查周先生的个人信息辗转联系到他,目的就是为了以证件为筹码索要钱财,已经跟敲诈勒索无异。而他显然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并不妥当,才会威胁周先生,一旦报警就将证件烧掉。丢了钱包已经很倒霉,又遭遇这种无端地恐吓和“擂肥”,任谁都会觉得气愤不已。

连小孩子都知道,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社会风尚,向来鼓励大家捡到财物主动物归原主。那些非己之益,分寸不取,恪守诚信的行为,无论多么微小平凡,都常常能在社交平台上形成热议,传为美谈。可见人心所向,世风所趋。

但捡到东西,通知了失主又拒不归还,而是狮子大开口索要过高酬劳,已经超出了缺乏道德修养的范畴,涉嫌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拾金不昧是法定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除了失主自行悬赏,自愿支付之外,拾得人不能要求必要保管支出以外的费用,挟证件索要5000元,明显是过了火。

索酬不成就烧掉他人证件,更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真的因为周先生报警就做出如此过激举动,建议周先生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丢钱包、捡钱包虽然是十分常见的生活插曲,但其中所涉及的道德、法律纠葛却并不简单。物品的权利人遗失物品,存在主观过错,但拾得人的保管、返还等义务,也绝对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甩到一边。诚信要靠法律维系,法律要靠诚信遵守,谁都有一时粗心大意,遇到麻烦的时候,凡事还是应该以德为本,以法为度,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多释放一些温暖和善意,也能避免让自己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