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铁路警方经缜密侦查,破获一起拐骗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民营医院妇产科主任,其在为一名女子违规做了引产手术后,发现引产男婴还有生命体征。于是李某便将男婴私自藏匿,并雇用了女子张某与其一同将婴儿带上高铁,准备送往老家。在高铁上,有乘客发觉二人行为异常并报警。北京铁路警方通过侦查,在北京西站将二人带走调查,确定二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骗的婴儿已送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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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不是拐卖儿童,而是拐骗儿童。

拐卖和拐骗的区别只是在于有没有以出卖为目的,只要以出卖为目的而进行的拐骗,也是拐卖。这位妇产科主任目的是自己养,就只能定拐骗。

《刑法》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婴儿出生后,监护人默认是父母。未经父母同意将婴儿带走,就是拐骗。

至于是不是想卖,但是只是辩解称想自己养,那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该妇产科主任应该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者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这两个罪名主体都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不出意外的话,妇产科主任,应该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