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子女本应是继承其遗产的第一人,但也有例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另当别论了。

近日,广西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因儿子拒绝赡养,女子将百万房产送给前夫,儿子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赠与协议有效,前夫作为女子生前抚养人,尽职履行照顾义务,获得协议约定之遗产。

到底发生了什么?是什么让一位母亲“心如死灰”,转而将百万房产赠与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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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城乡改建时,李美丽因自建房拆迁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但当时看病急需用钱,李美丽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

李美丽有过两段婚姻,在第二段婚姻结束后,她的病情开始恶化,于是她找到儿子成磊希望他能赡养照顾自己。成磊是李美丽第一段婚姻时所生,只可惜第一任丈夫因故离世。

后来经人介绍,李美丽认识了第二任丈夫张帅,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7年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后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

如今,李美丽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成磊得知后不但没去看望,还表示不会负担她后续的治疗费用,而李美丽早年获得的拆迁款20多万也花得所剩无几了。

面对儿子的冷漠,李美丽感到十分失望与伤心,不得已她只好找到前夫张帅,与其协商扶养及过世后的殡葬事宜。

两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

前夫张帅如能按照协议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李美丽过世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产就赠与给他。

之后,张帅便按照约定,照顾李美丽直到她去世,2020年3月,当张帅处理完李美丽的后事之后,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没想到却遭到了成磊的反对。

2021年12月,张帅将成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自己合法继承李美丽名下房屋。

法院审理

庭审时,成磊表示,母亲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张帅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母亲遗产中扣除。

1、张帅出示的协议书并不是自己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母亲当年因看病急需用钱,才被迫与之签订该协议;

2、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张帅扶养照顾、安葬李美丽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行责任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有失公正;

3、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反而送给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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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美丽与张帅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且协议签订过程有见证人见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经查证,张帅对李美丽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李美丽去世后也为其处理了后事,法院认为张帅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李美丽名下房屋。

反观成磊,作为李美丽的亲生儿子,在李美丽患病情况下不仅未承担赡养与照顾义务,反而在李美丽去世后,以其法定继承人之名,主张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明显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张帅受遗赠取得李美丽名下房屋的所有权。成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小知识: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几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述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人。

注: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按照效力由高到低继承,依次排序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法定继承。

其实,父母之遗产留给子女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照顾老人的义务,那么则不享有继承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