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例,老人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在北京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李明,该遗嘱经过公证后交给了孙子李明保管,但是在老人去世三年后,李明的叔叔和姑姑起诉要求继承这套房子。李明此时才拿出遗嘱,说房子是爷爷留给自己的。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是孙子李明不能继承这套房子。这个结果你意外吗?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决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当然,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给法定继承人,除非他们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而如果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就不叫继承,而只能叫做遗赠,遗赠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产就归法定继承人来重新继承。

本案中,由于孙子李明在爷爷去世后60日内没有做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所以就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说到这里,大家一定会觉得太不公平了,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你想想,遗嘱人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一种通过遗嘱赠与的行为,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必须要尽快表示是否接受,这样既使得该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成立,又给法定继承人一个明确的交代。所以这个时效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这里律师提醒您,一定要重视遗赠有效期的问题,及时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几点来做:

1. 当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固定证据;

2. 以书面形式表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3. 向全体法定继承人发送接受遗赠的申明书,表明接受遗赠的态度。

来源:曹雁律师说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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