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员小王升职为人事主管,可是刚到半年,公司就对其调岗降薪。小王早就留了一手,以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本以为稳操胜券,结果还是失算了。

小王年初应聘在一家公司担任技术员,可是还没签劳动合同,就被调到人事部,原因是人事部“缺人”。

一天,一名老员工去索要劳动合同原件,人事经理找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给。
老员工无可奈何地离开后,小王问人事经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不是违法么?

人事经理说道:是啊,那又怎么样?等你坐到我这个位子,你来做主!

小王很不服气,但是他没说话。

人事经理走出办公室,打了很长时间的电话,回来递给小王一份《岗位说明书》,让他签字,而且职位居然是“人事部副经理”!

小王吃惊地看着人事经理,人事经理淡淡地说:你现在也是人事主管了,有些事你自己做主。

小王一阵狂喜,他隐约感觉哪里不对,但也想不出有什么花样。

因为虽然公司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但是他有把握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主要内容。

何况,不签劳动合同,不是给我送钱么?

两个月过去了,公司每月按时给小王发放 5000元工资,小王也逐渐适应了工作。

期间,人事经理递给他一套厚厚的学习资料,希望他学习一下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但小王不屑一顾,觉得太小儿科了,翻都没翻一眼。

半年后,老板的一个亲戚大学毕业,即将来公司人事部报到,小王一下子有了危机感。

但是他并不紧张,因为他早就准备好了“筹码”。

果然没多久,公司以小王“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他担任人事专员,月薪降为3000元!

小王眼看“不得不摊牌”,于是找到人事经理,陈述了三点:

一、公司雇用我6个月,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我双倍工资,补给我25000元。

二、我已掌握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却不给劳动者的事实,暂时不举报,请公司考虑考虑。

三、公司说我“不胜任”工作,毫无证据。我们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有工资条和岗位说明书证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调岗降薪属于更改劳动合同,我不同意。

人事经理沉默半晌,说道:我是真想提携你,但你太令我失望了,我给你的学习资料,你一张纸就没看吧?回去好好看看。

小王不由一愣,但人事经理想提携他这件事,不无道理,因为老板亲戚的到来,对人事经理的职位威胁很大。

回到家,小王翻出那套满是案例的资料,仔细研读了一晚上,不禁感叹:我的确太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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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人力资源从业者,我认为上面的事对职场新人有一定启发意义,一些知识点也应该了解:

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已有6个月,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从第二个月开始,应当向小王支付2倍的工资,共5个月,50000元,去掉已支付的25000元,还要补25000元。

②但是,小王却无法得到上述补偿!因为他从事的职位,有义务提醒公司依法与劳动者,也包括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故意等待公司犯错索赔,得不到支持。而如果他从事的不是人事主管岗位,即便是“碰瓷”也可认为员工“不知道”,公司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不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是违法行为,但为什么还是有许多公司这么做呢?

①“有利可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显然对劳动者不利,如遇劳动纠纷,公司可以进行各种操作,普通劳动者难以应对。

②“后果太轻”。不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才赔偿。而“造成损害”实际上很难举证——工资又没少你的。

三、关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实际上,公司要想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是有难度的,除非员工有明显过错等等——试用期都合格了,你现在说我不胜任?

但是小王的工作岗位又是例外,因为提醒公司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人事主管的基本职责,没做当然是过错。

因此,公司评价小王不胜任工作是没问题的,如果小王调岗后继续犯错,开除没商量。

综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目前已深入人心,但是法条只是基本常识,实践却是复杂操作,遇到纠纷很少有“非黑即白”这样简单裁判,里面的细节和“窍门”颇多,劳动者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