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都以为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其实不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仍然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主要是在公司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得已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数额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为税前工资。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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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未及时,一个是未足额,其实只要满足这两个其中之一即可。首先我们来看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根本,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由此可以看出,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公司没有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的,则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

其次是未足额,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5000元工资,但实际公司只发了3000元,则属于上述的未足额支付工资,还有就是公司找各种理由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也可能属于这里的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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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此之外,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要在30日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可以说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进行补缴。

其次,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主要是在公司违法调岗的情形下产生的,比如约定岗位为市场部,非要调员工去后勤部,则属于违反这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断调岗是否合理合法,要结合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公司进行调岗的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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