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花41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商家包上牌。但发票上只开了3000元,商家说另外1000元是“上牌费”。不料,前几天,他骑电动车被交警拦了下来,理由竟然是:他的电动车是“套牌车”!

去年8月份,小黄买了一辆电动车,支付了4100元。当时商家给他开了一张收款发票,上面的金额是3000元,商家告诉他,另外1000元是所谓的“上牌费”,不好开发票,所以就没开在发票上。

商家给他的电动车上了个小绿牌,车子买回来后,他开了几个月没有什么问题,直到今年3月份,遇到交警查车被拦了下来。交警告诉他,他的电动车牌照是套牌的,就把他的牌照给扣下来,并罚了200块钱。

事情发生后,小黄第一时间找到商家,商家表示只要把发票拿回来,就能帮小黄重新上牌。可是等小黄把发票给对方后,就没了动静。小黄说:
“他们一会儿说合格证找不到,一会儿又说车架号和电机号被改,就把我的发票给骗走了,上牌的事却一直没有解决。”

小黄说,现在商家表示可以帮他换辆新的电动车,但要补差价。对于这个提议他无法接受。

随后,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这家小刀牌电动车店,记者看到这家店里有非常多的电动车车型在销售,均价在3000元左右,而上牌费用只需10元。在店里记者没有看到小黄之前买的那款电动车,一位店员表示那款车已经不卖了。

随后,小黄来到店里再次与商家协商。商家表示他们店在去年8月份进行了重新装修,之前卖电动车给小黄的导购员已经离职,虽然小黄的车是在他们这儿买的,但是上牌不关他们的事儿。
记者从当地车管部门了解到,小黄购买的这辆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只能上机动车牌照,并需要摩托车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以及防⽌危害发⽣的⽅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对于小黄的遭遇,店员在店里销售,消费者有理由认为他是代表商家进行销售,而产生的经济收益也最终归商家。所以店员个人行为产生的结果由商家来承担,商家不能以店员离职为由,推卸责任。

而且,商家明知卖给小黄的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要上机动车牌照,却没有告知小黄。而是收取1000元,为其办了一个假牌照,行为非常恶劣,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小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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