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花3000多买了辆电动车,又花2200租了个电瓶,开始送外卖。不料,还没送多久,电瓶就被盗了。奇怪的是,电瓶的定位指向了隔壁一个小区,而他找到这个小区后傻眼了:这里竟然是一个临时电动车交易市场!

几天前一个晚上,外卖小哥小傅送完最后一单外卖,就把电动车停在小区楼下,回家休息了。不料,第二天早上,他准备开工时,却傻眼了。

他发现自己电动车上的电瓶被盗了,脚踏板那里有一个大洞,下方的电瓶早已不知去向。小傅说,当时买这辆电瓶车花了3000多块钱,因为原装电瓶充满电只能跑10多公里,所以,后来他又租了个电瓶,没有电可以去指定位置更换。

这个电瓶的租期从去年12月到今年8月份,租金一共2200多块钱,被盗的正是这个租来的电瓶。为了不耽误送外卖,他已经找人把原装电瓶装上了。

后来,经过与租赁电瓶的公司协商,对方同意小傅赔900块钱,租期提前终止。小傅说,自己跑外卖,一单只有5块钱,这笔钱相当于自己半个月白干了。

他还是想把被盗的电瓶找回来,小傅想查一下小区监控,但物业工作人员说负责人不在,暂时没法查看,负责人回来再联系小傅。

小傅又提到,租来的电瓶带有定位功能,可以在手机应用上查看。可是,一打开定位,小傅被吓了一跳:这个电瓶的定位竟然离他很近,就在隔壁小区。
记者陪同小傅来到这个小区,发现是一幢居民楼,有几十家住户,可还是不能确定是哪一户。而且,小傅发现,这幢楼边上竟然是个临时电动车交易市场。

记者随机敲了两户的门,没有人回应。小傅觉得这样寻找太难了,他发现这幢楼的门口有监控,小傅报了警。可民警调查后表示,定位系统可能存在偏差,目前没有发现电瓶的下落,他们会继续跟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那么,小偷偷了电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要看电瓶的价值,如果少于1000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大于1000的,追究刑事责任。

小傅遇到的这个事情让他很疑惑,既然租来的电瓶有定位功能,而且范围也能锁定,为什么电瓶还是没有找到?如果定位系统的偏差那么大,装定位还有什么意义?

对于这件事情,你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个租来的电瓶还能找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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