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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
肥东县发布最新通告
事关电动车及老年代步车等
其中规定
即日起
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的
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应当登记悬挂号牌上路行驶,无牌电动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我县常住居民已购买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或低速电动车未登记上牌的,可在2022年10月2日至10月14日携带个人身份证、车辆购买凭证、电动车前往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免费登记领取临时号牌或备案登记号,并悬挂在指定位置。临时号牌或备案登记号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按照合肥市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号牌或备案登记号自动失效。购买符合新国标电动车的居民及时携带车主个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前往指定地点(详见附件2)登记申领正式号牌并悬挂在指定位置。即日起,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配合交警执法的,依法扣留车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驾乘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内;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路口内、严禁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三、电动车不得加装雨篷、遮阳伞、挡风板,已安装的电动车必须于2022年10月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电动车在公共场所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无牌电动车不得停放在公共区域。对违法停放的电动车、无牌电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的电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联合执法组将车辆拖移至龙脊山路停车场统一停放。电动车领取人应佩戴口罩、携带安全头盔、本人身份证、购车凭证、车辆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前往驻肥东县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联合执法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咨询电话:0551-67711348。

五、全县党政机关、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管理的县财政保障人员在文明交通方面要做出表率,示范带动身边亲友和广大群众主动登记申领号牌,不驾驶无牌电动车,驾乘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自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不乱穿行、不逆行。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违法乘坐电动车,不购买、不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上牌手续,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做到“戴头盔、挂号牌、守交规、文明行”,共同为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贡献力量。

特此通告。

肥东县文明办

肥东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1日

(附件1:肥东县非国标电动车登记服务点)

(附件2:肥东县新国标电动车登记服务站)

来源 | 幸福肥东

编辑 | 徐磊 责编 | 刘利娜 审核 | 范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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