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70岁的老人去银行ATM机存钱,不料存了1万元钱,ATM机器却只显示7600元,老人向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王大爷今年70岁,去年年底,他携带2万元现金,到银行ATM机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但在放入第一笔1万元现金后,ATM机上只显示存入7600元。

于是,他立即向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此事,工作人员告知王大爷立刻退卡,并对错账情况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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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大爷将另外一笔1万元现金,通过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次日,银行对案涉ATM机进行了清机。清机后,王大爷被告知ATM机无故障,没有发现2400元吞款。王大爷不信银行的话,王大爷说,他拿的是捆好的整沓钱,不可能出错,双方为此产生争执,于是,王大爷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侵占款项2400元、同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48000元。

王大爷将钱存入银行,便与银行达成储蓄合同关系,而王大爷与银行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双方为此打了两个回合的官司。一、第一回合:一审庭审中,王大爷提供了电话录音、存折取款明细、证人证言,证明其2万元现金系在家中,将2万元现金装在两个兜里,携带至银行ATM机上存储,以及此后产生纠纷后双方沟通情况。

而另一边,银行认为,证人并未一同前往,即使在家中看到的时候是2万元,亦不能证明在存款是也是2万元。为此,银行也提供了案涉ATM机日志及五段视频,证明王大爷在ATM机上所存入的并非1万元现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大爷在案涉ATM机上所存入的金额,是否为其所主张的1万元。首先,王大爷所提供的存折取款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皆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携带至银行的现金为2万元,退一步讲,即使王大爷上述主张成立,亦不能直接证明其在ATM机上所存入的现金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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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银行所提供的视频,则能够清晰显示王大爷从存款到清机过程中放入存款情况,日志记录与视频画面能够相互吻合,日志记录中银行流水能够完全匹配,未体现存在吞款或者其他情况。故王大爷认为银行侵占其存款24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求。二、第二回合:二审期间,王大爷诉称,首先,公民基于对银行的合理信赖,向银行ATM机存款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产生直接证据。因为钞币一旦放入ATM机内,存款人就失去了对钞币的掌控,之后的举证责任应归于银行。银行出具的直接证据存款录像,也不能证明他存款的具体数额,更不能证明不是一万元。

没有法律规定,间接证据不能定案,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支撑他的诉求。其次,银行具有过错。银行没有在第一时间清机,丧失了第一时间查明事实的机会,不符合当天清机的银行管理规范,具有过错。而且,银行提交的清机视屏证据为案发第二天的情况,也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当天王大爷存款发生错误后的情形。综上所述,王大爷认为,让如他一般的每个老人使用ATM机,在失去对钱款的掌控后,要求获得直接证据的判决是显示公允的,在银行明显具有优势的情况下,是对步入老龄社会的中国众多老人的不负责任。本案钱款不多,但关乎亿万老人的权益,必以为争。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仍为王大爷存入ATM机的款项是否为一万元。对于一审中,王大爷已经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存入1万元,而银行只承认7600元。因此,二审法院又深入梳理了一下案件的整个过程。从案涉ATM的存款日志可以看出,案涉ATM机该次清机的时间跨度为1天,其间每笔存款和取款的卡号、时间、操作步骤、可识别钞票的编号等均有相应记录,未出现故障以及吞钞记载,并且,清机期间,除王大爷之外的其他全部存取款记录,也没有出现故障记载。

结合银行提交的王大爷存款视频情况,包括在王大爷前后其他案外人操作同一ATM机进行存取款业务的视频,日志中记载的情况,能够与视频显示的情况相符合,因此,应当认为日志所记载的王大爷存款情况属实。另外,ATM日志对每个钞箱里的钞币数量均有准确记载,与最后清机时实际进行清点的钞币金额一致,应当认为真实体现了案涉ATM机内的钞币情况。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次日清机没有影响对于期间全部存取款情况的查明和记载,并没有给王大爷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上诉请求!最终,王大爷因证据不足,败诉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