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智能手机的普及率非常之高,在智能手机当中,拍照摄像功能的配置让人们的拍摄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这使得人们的记录生活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这种全民皆可拍的现状,引起了我的思考——《民法典》里关于肖像权的规定落后于旧的法律即《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这样吗?

《民法典》里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是什么?原则上是对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也存在合理实施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这些情形如下:(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三)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 )。

旧的法律,即《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什么?“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很容易就发现,以上两部法律对于肖像权的区别:第一,制作、使用、公开肖像要不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第二,有没有“营利为目的”这个条件。当然,如果是非专业人士这样的说法还是很抽象的,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在街道上随手拍一个人,并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自己的朋友。就这个例子在《民法典》的规定当中,我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也没有合理实施的情况。为什么不是合理实施,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个人学习、艺术欣赏?非常勉强的说法,就是随手拍,学习啥,欣赏啥?第二,新闻报道,不存在。第三,不是国家机关。第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就是为了拍那个人。第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没有此目的。所以,既然都不符合合理实施的情况,又没有经过别人同意就把别人拍了照片传给自己的朋友,那不就是违法了吗?(违法的后果问题,本文不进行深入论述。)同样的行为,在 《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中就没有违法的情况,因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把别人拍了照片通过微信将图片传给自己的朋友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很尴尬了。在《民法通则》的时代,全民皆可拍的情况不常见,特别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更是如此,相信从这年代走过来的朋友会深有感触。《民法典》时代则情况相反。简单说,在拍照、摄像不普及的时代,放开了让人们拍照、摄像,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侵犯肖像权。但是在拍照、摄像普及的时代,法律却限制别人拍照摄像,关键的问题是,在《民法典》的时代这种拍照摄像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几乎成了一种常态。到底是普遍实施的行为应当改变,还是法律的规定不尽合理?在肖像权的规定上,我认为,《民法典》的规定不如《民法通则》的规定更加符合我国社会的现状。

综上,在全民皆可拍的时代,我认为《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规定并不符合当今社会需要。但是话又说回来,在《民法典》未进行修改之前,我们还是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