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许某因欠男子窦某一点钱,就提出可以“肉偿”,“要么你给我找人,我陪人睡一晚,拿钱还债。”窦某的朋友马某刚好有时间,窦某就让马某开好房间,通知完许某去约会,就坐等收钱。不料马某完事后,被包括许某前男友李某在内的四名男子堵在房内,还勒令马某通知窦某上来谈判,向窦某索要1万元,否则就要报警。窦某拒绝后,对方改为索要5千元。窦某随即报警。警方查明事实后,将李某等4人刑事拘留,窦某被拘留7日,许某、马某被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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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被雷得外焦里嫩的。完全没想到还有这种奇葩事。现在的年轻人思维确实很活跃嘛,这种招数都能想到。这里面的一群人没一个正常的,确实都该处理,完全可以拍一个黑色喜剧了。

这里面李某等人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据报道,许某是当天遇到了李某,就告诉李某。李某灵机一动,就想到了这个挣快钱的办法,并说服了许某。但这种挣快钱的方法,却已经涉嫌犯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式,向他人强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这里的要挟或者威胁,包括将对他人及其亲友实施暴力,或者揭露隐私,造成损害等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不能是即时实施的,否则就构成抢劫罪了。这里李某等人的方式属于典型的“仙人跳”,以揭露他人隐私,或者威胁告对方强奸的方式实施敲诈,而且敲诈金额超过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奇怪的是,这里却并没有将许某一起拘留,从过程来看,许某事前参与了共谋,事后通知李某前来,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而且她积极参与,还属于主犯。警方是不是遗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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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许某被抓是因为构成卖淫嫖娼。从报道来看,马某为与许某发生关系,支付了500元。所谓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交易的发生性关系。马某向许某支付了500元,以此为基础发生关系,构成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在我国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以拘留并处罚款,所以马某、许某都受到了处罚。而这次卖淫嫖娼活动是窦某介绍的,他的行为自然构成了介绍卖淫,这种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自然要受到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我国卖淫嫖娼属于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绝对不会构成犯罪。但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是会构成犯罪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介绍卖淫两次以上的;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故意介绍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如梅毒、淋病等;其它介绍卖淫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窦某这得亏是被仙人跳了,要不然再来一次还得判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