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服务中小企业,见证过太多初期一拍即合、后来不欢而散的合伙事件。其中多数,都源于合伙人缺乏事先约定。由此导致后来事发时,初期信任消退,互相开始扯皮、争吵,甚至闹上法院。

这些事件通常围绕一个核心:股权

由于合伙初期的激情、信任与憧憬,合伙人之间常常经过粗略商讨,就切好股权比例。

然而,随着后期企业发展,商业模式出现重大变化、合伙人能力不匹配或主动离开等事件发生时,创始人才发现,当初轻率确定的股权比例往往已埋下祸根。

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如何分配股权,意味着公司绑定什么样的股东、整合什么样的资源。若股东的能力、资源完全不能支撑公司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因此,股权合伙是件非常慎重的事。分配股权之前,创始人一定要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设计股权,以实现吸引合伙人的同时,又留足股权调整空间、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并且,这些考虑一定要尽可能体现在《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中。

结合微木咨询这些年的股权合伙实践经验,我们整理了股权合伙一定要约定的七件事,供企业朋友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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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股权合伙要约定的七件事(来源:微木咨询)

01|出资与股权比例

出资与股权比例是合伙股东之间最基本的约定,奠定了合伙人股东间最初的权利分配。

出资方面的约定通常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出资方式不限于资金。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所以,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比如技术专利、商标、厂房等。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约定非货币财物交接时间或者过户时间,防止出资不实。

至于出资期限,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公司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确定。

根据出资合伙人共同约定股权比例股权比例不一定与出资金额呈正比,比如,相比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的合伙人,仅提供资源的合伙人获得股权需要付出更多溢价。

具体设定股权比例时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

最简单直接的方式,是创始人持股超过三分之二,掌握绝对控制权。

如果创始人的出资比例不足以直接控制,可以通过有限合伙、金字塔架构、一致行动、股权代持等架构实现控制。详见文章《七种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是预留股权池

股权是整合资源的重要手段。随着企业发展,企业势必要进一步整合核心人才等关键资源。

所以,企业要预留至少10%的股权池,这部分股权初期可由创始人代持。代持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种通过直接持股代持,第二种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代持,以隔离表决权与分红权。

条款示例

三方另行约定实际出资和实际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实际出资额为:50万元,名义持股比例为70%,实际持股比例为30%;另外20万元出资对应的20%公司股权为甲方代持,用作后续引进人才的股权池;代持股权授予他人前,相应股东权利由甲方享有。

乙方: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名义持股比例为20%,实际持股比例为20%;

丙方:实际出资额为:30万元,名义持股比例为40%,实际持股比例为10%.

02|锁定与成熟

虽然股东身份较大程度绑定了合伙人利益,但仍难保证,合伙人将长期服务于公司发展。就现实来看,合伙人中途退出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为合伙人的股权设计提出两个挑战。一是如何鼓励合伙人长期陪伴公司成长,二是如何规避因合伙人中途退出导致的股权流失

因此,约定股权锁定或分期成熟机制很有必要。

两种机制都是对合伙人获取股东权利的时间做出的限制性约定。股权锁定约定锁定期,锁定期内外,合伙人享有不同的股东权利。分期成熟约定成熟阶段,每个阶段,合伙人兑现相应股权,并享有不同程度的股东权利。

由于公司法未对不同持有期限的股权做区分。实践过程中,常以不同回购价格来区别锁定期或成熟期内外的股权

比如,假如锁定期为3年,3年内合伙人离职,则创始人以1元的价格回购所有股权。3年以后合伙人离职,则按净资产或最近一次融资估值为依据计算回购价格。

锁定期通常以固定的时间节点、或关键里程碑事件的达成来设定。比如,将锁定期约定为3年,或将公司上市前约定为锁定期。

成熟期的设定逻辑相似,但在时间节点的设定上更灵活多样。通常有四种方式

一是每年平均兑现,如每年兑现四分之一。二是逐年递增兑现,如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三是第二年开始逐年兑现,如全职满2年成熟50%,第3年75%,第4年100%。四是第二年开始分月成熟,如全职满1年成熟25%,剩余每月成熟1/48。

条款示例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股权成熟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按月成熟。其中,前2年为等待期,2年期满时一次性成熟1/2,之后每年成熟1/4,满4年成熟100%。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且未成熟股权受本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限制。

03|动态调整

出资与股权比例、锁定与分期成熟机制的约定,很大程度基于合伙人最初对企业发展方向的构想。

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尤其对于创业期的公司,随业务发展,商业模式、发展战略、合伙人分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调整。

此时如果仍然维持最初的股权设定,企业成长必然会受到影响。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合伙人之间需要事先约定动态股权调整机制,即股权随公司发展、合伙人贡献动态调整的机制。

一个完整的动态股权调整机制,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合伙人的关键业绩目标。即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每个合伙人的关键任务、业绩目标。

二是基于目标达成的贡献积分计量。即达成业绩目标后,合伙人获得相应贡献积分,该积分可累积作为股权动态调整的依据。

三是股权二次分配的方式。通常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预留股权池再分配。即事先预留用于调整的股权池,根据合伙人的阶段性贡献,分步兑现该部分股权。比如,创业初期约定40%的动态调整股权池,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分阶段、按业绩达成情况兑现给各位合伙人。

二是通过股权转让再分配。即根据合伙人的阶段性贡献,做相应的股权转让。比如,根据最新一轮的贡献积分,甲合伙人需增加10%股权,乙合伙人需减少10%股权,则由乙转让10%股权给甲。

三是由特定合伙人进行定向增资,以实现再分配。由于增资涉及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问题,故该方式可操作性较差。

条款示例

贡献积分与现金等值,根据股东的贡献计量累积,可定期折算为相应股东的投入资本,并依据投入资本的数额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折算股权的估值按近半年融资估值的最低额确定,股权在除代持部分的股权池中重新划分。

其中,贡献积分的计量规则如下:……

04|退出与回购

随着企业发展,合伙人成员通常会随之变化,期间,原来的合伙人通过各种方式退出公司。

合伙人退出公司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上市后退出,二是并购退出,三是清算退出,四是除上述情况外的中途退出。

对于第四种情况,为保证企业股权分配给长期服务企业的合伙人,有必要事先约定合伙人离开时的回购机制。具体为四种情况。

一是合伙人主动离职。二是因跟不上企业发展而被动离职,如合伙人个人能力不能匹配企业需求。三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合伙人不能继续工作,如退休、伤残、工伤、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四是因重大过错而被动离职,如失职、渎职、泄露商业机密、违反竞争禁止、刑事处罚等。

对于不同情况,合伙人之间可约定不同的回购价格,以体现差异。比如,对犯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可以约定低价、甚至无对价收回全部股权,且约定违约金,以体现负向激励。

通常来说,价格的拟定依据有四种。一是净资产,二是融资估值,三是固定金额,四是第三方评估。

条款示例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之前,某股东触发以下任一回购事件的,则另其余股东有权以原始价格的50%回购该股东(指触发回购条件的一方)的全部股权:

(1)某股东因故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或某股东因故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的;

(3)或某股东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05|股权继承

若是合伙人去世,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可能对公司的人合性带来风险。尤其对于发展初期、以人力资本为主的公司。

比如,合伙人原本以技术入股,持股的合理性在于他能通过技术为公司创造价值。但若合伙人去世,他的合法继承者又完全不懂技术、甚至理念与核心团队不一致。这样的角色成为股东,将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考虑到这种风险,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留有自主约定的权限:“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合伙实践中,合伙人需要通过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通常两种方式,一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在公司的股权必须由公司其他股东回购。二是法定继承人只继承财产权,但需把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或其他合伙人。

条款示例

各方一致同意: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回购,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06|离婚分割

与股权继承同样的道理,若因合伙人离婚发生股权分割,而且合伙人伴侣对公司发展毫无助益,那么股权流出不利于公司后续发展。合伙人之间约定限制离婚分割因此显得很有必要。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拥优先购买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伙人伴侣对股权的受让。

但是,为把风险降到最低,建议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进一步约定。比如,股东离婚时,配偶不能受让股权,应得权益由股东对配偶进行补偿。

条款示例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07|竞业禁止

合伙做事,所有合伙人都该全身心投入这番事业,即使没有全身心,也至少保证没有分散精心去做同类的事情。否则,对企业的损害可能是致命性的。

我们服务中小企业股权的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疑问,创始人很想吸引某个独自创业的成员入伙,但又担心该成员私自将企业的资源导入其他事情。

为了规避这类风险,合伙人之间一定要事先约定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一定时期内,禁止合伙人从事其他与企业产生竞争的业务。该约定通常包括限制的业务范围、限制方式、限制期限、违约责任等。

考虑到某些股东通过近亲或关联公司实施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约定中可以将限制竞争主体扩大到股东的近亲和关联公司。

条款示例

股东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18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公司无须向各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