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常常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信用卡,手机卡,租借给他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依然涉嫌犯罪,触犯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本案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

男子阿鸿(男,化名)是一名95后,在嘉兴海宁务工,2020年9月,阿鸿在明知被收取的银行卡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新办补办银行卡、绑定U盾并购买新手机卡进行绑定的方式,以每张1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其名下尾号为77**的某银行卡以及尾号45**另一银行卡,由黄某某交给江某某(已判决)。后被告人阿鸿在江某某授意下办理1张中国银行卡,并注销补办1张尾号2346某银行卡,出售给江某某。被告人阿鸿通过出售上述银行卡,获利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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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阿鸿在明知其银行卡中的钱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被限制的尾号为23**的某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尾号为16**),并将该卡中23800元赃款取出交给江某某,并从中获利1500元。

经查,阿鸿所出售银行卡涉案金额1313936.81元,总流水达5016117.43元,个人违法所得合计5700元。

阿鸿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020年12月23日,阿鸿被杭州滨江公安刑事拘留,2021年11月9日,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本案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