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性夫妻托他人做核酸被立案

经上海市公安局查,9月27日,刘某宁(男,39岁)、陈某(女,39岁)夫妇在明知刘某宁有不适症状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情况下,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委托同事戴某余(男,38岁)和戴的女友潘某安(女,27岁)代做核酸检测后刘某宁、陈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

目前,上述人员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刘某宁、陈某刑事立案侦查。对戴某余、潘某安的违法行为,将在2人隔离结束后予以行政处罚(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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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极大可能感染新冠病毒,却仍旧多次出入公共场所甚至找他人替做核酸,如此荒诞,笔者竟已不知此事究竟是盲目的糊涂还是刻意的恶劣?从法律角度出发,笔者试对该事件中的几大关键人物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Q1:刘某宁、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警方的通报中,明知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委托他人代做核酸检测的刘某宁、陈某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笔者认为此定罪是妥当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部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所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随后,让我们以案情为基石出发,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

首先,新冠肺炎并非甲类传染病,为何会构成此罪?

我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共有甲乙丙三类,其中最为严重的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鼠疫和霍乱。而新冠肺炎于2020年被纳入乙类传染病的范畴内,但就我国目前的防疫情况来看,我国一直将新冠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在法律适用上也参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适用。

其次,该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2022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有明文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即,对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如明知自身有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却仍旧出入公共场所、以找他人代做核酸以躲避卫生防疫政策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定罪处罚,故该二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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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戴某余和潘某安是否构成犯罪?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并无案例将代他人做核酸的代做人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多半是将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的行政违法犯予以行政拘留。但笔者认为,代做核酸者也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区分其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看以下两点。

其一,是否具备了一般性的注意义务。

是否具备了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在答应他人要求帮忙代做核酸时是否“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前往过高风险地区或有其他致病风险,若符合上述情形则可推定其具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故意违反”。反之,若代做人已经明确与对方确认过基本情况,如查询过其通信行程卡、健康卡情况均显示正常,则可推定其不存在“故意违反”,不构成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

其二,是否造成了破坏疫情防治的严重后果。

是否造成了破坏疫情防治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是否有实害情况产生,即是否由于代做人的代做行为导致了疫情传播、他人感染的情况出现若已经构成较大危害,则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论,若戴某余和潘某安未尽到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且造成了破坏疫情防治的严重后果,则应当与刘某宁、陈某一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二者条件缺一或都缺乏,则以行政处罚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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