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x区卫健委2019年7月17日接到市卫健委交办的原告彭某富对x口腔的投诉举报件,同年7月22日对原告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原告投诉举报称,其因看到x口腔可进行种植牙手术的广告而于2018年7月16日至该机构种植4颗牙,但李某军医生实施的手术全部失败,后原告要求x口腔复印全部病历,x口腔只给原告部分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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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实施复杂种植牙手术的医院和医生有资质要求,x口腔宣称可进行此类手术,但对原告的手术全部失败,严重影响原告身心健康,原告要求:1.迅速查处x口腔,吊销其许可证及相关医生注册医师资格;2.承担因种植牙手术致原告身心损害责任;3.书面告知查处结果。

二、行政处罚

被告2019年7月22日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已接到原告上述投诉举报,并请原告进一步明确诉求,原告表示x口腔未提供完整病历,另要求调查李某军进行种植牙手术资质。被告2019年7月23日对x口腔和李某军展开调查,至x口腔执业地址x市x区x路X号X楼C、D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被告现场查见悬挂于明显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x口腔的核准诊疗科目包括口腔种植专业等,查见口腔种植诊疗规范和相关制度汇编以及口腔种植室1间、原告病历1份,查见原告手术医生李某军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口腔种植I类继续教育学分共40分的培训证明等,上述医师执业证书载明李某军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执业地点为x口腔,现场在x口腔外未查见其对外发布医疗广告。

后续调查中,被告询问了原告、x口腔代理人经理何鼎诚及李某军,x口腔向被告提交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原告病历、患者投诉意见登记表、接待原告的影像资料,以及李某军的口腔医学专业的中级资格证书、口腔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培训证明等材料。被告根据调查情况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被诉答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观点

原告因在网上看到x口腔的广告称其为三级甲等医院可进行种植牙手术而于2018年7月16日至其处种植4颗牙,但手术全部失败,身心健康损害。原告发现x口腔用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缺少必备执业医生,涉嫌非法行医,遂于2019年7月8日向被告投诉,要求查处x口腔。

但被告以事属医疗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当日向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邮寄投诉材料。被告在至今未告知是否受理原告投诉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22日以分类处理告知书回复原告称反映事项属于医疗纠纷,后又在同年8月20日以被诉回复答复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有违法定程序,被诉答复违背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外科手术分级制度管理》等规定。

、被告观点

收到市卫健委交办件后,被告向原告彭某富发出分类处理告知书,并就原告反映内容对x口腔和李某军展开调查,最终作出被诉回复答复原告。被告已就原告投诉举报履行了法定职责。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区卫健委收到投诉举报件后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调查中对x口腔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询问了原告、李某军及x口腔代理人,收集了x口腔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李某军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培训证明,以及原告病历等证据材料。

被告的调查材料表明,x口腔及李某军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所规定的开展包括复杂种植技术在内的口腔种植技术的基本要求。对原告反映的x口腔向其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不完整问题,x口腔及李某军均予以否认且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原告要求x口腔对其身心受损承担责任属于医疗纠纷,原告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加以主张。

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作出被诉答复回复原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其已就原告申请的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主张被告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被诉答复违法以及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富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