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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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告对住房成交价格进行了规定。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公告还对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当然,该项个税退税的办理,也需要遵循一般的退税规定。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实际情况是,各地针对住房交易有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对于“满五唯一”类住房交易,免征个税和增值税。

信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央视网、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