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刚出生几天,就被婚后一直未能生育的张某夫妇收养。四十多年过去,张某夫妇千辛万苦把养子抚养长大,却在自己已到杖朝之年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缺席审判,判决:支持诉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法院同时强调,因张甲自幼年起就被张某夫妻抚养,一旦曾经的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他仍然应当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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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刚出生的张甲被张某夫妻收养。40多年过去,养父母已成七旬老人,曾经供他读书、帮他娶妻生子的养子,开始对养父母态度粗鲁野蛮,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多次在外欠下巨款,让养父母帮助归还。

张氏夫妇担心,一辈子攒下的财产都要被张甲挥霍一空,于是痛下决心,要解除和张甲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在起诉书中,两位老人说:“我们将他视为掌上明珠,百般疼爱将其抚养成人,现我二人年事已高,张甲却从不关心看望,只会挥霍钱财,希望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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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初认为,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多年形成,双方应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案件正式开庭之前,法官给双方做了多次调解工作。

无奈不论如何劝说,张甲都毫无悔意,而且不配合法院工作。两位老人也早已心灰意冷,甚至连张甲的妻子都到法院作证说,张甲不务正业,挥霍钱财,支持两位老人与张甲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

正式开庭之时,张甲没有到场,只有两位老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张甲的爱人旁听了整个开庭过程。

开庭过程中,老夫妇忍不住掉下眼泪,整个庭审除了表达坚持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一言不发。通州法院缺席审理了这起让人心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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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州法院认定了两位老人与张甲之间养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州法院判决解除了张氏夫妇和张甲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官表示,要想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一般的前提条件是“被收养人成年”为条件,但也有例外,就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协议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马上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官强调,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但在养父母去世后,曾经的被收养人不再是老人的继承人。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