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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强规下避免或减轻行政和刑事处罚,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乃至中介机构都在思考的问题。

案例综述

不久前,证监会公布了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其中涉及虚假陈诉案例13例,操纵证券市场案3例,内幕交易案例2例,其他案例2例。

而虚假陈诉案例中,违规信披案例9例,欺诈发行案例2例,中介机构案例4例。

我们不难发现,虚假陈述案件类占比高达65%,其中违规信披案占比为45%。

刑走华尔街统计了证监会发布的近五年(2017-2021)稽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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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类违法行为始终是证监会稽查执法工作的总基调。

证监会关注的重心越发趋向于违规信披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

我们认为,这个变化是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推动密不可分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消毒液。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就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同时要求中介机构真正履行“看门人”责任,不得“走过场”。

因此,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一定会是后期的重点,此类案件会有2个趋势:稽查和移送公安的案件数量增加,处罚上从重从严。

聚焦这9起违规信披案例

亮点提示:

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出现了3例,包括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永煤债。我们对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债券信息披露合规将是今年的重点之一。

9起案例中都含有财务造假行为。各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会寻求各种“通路”,其中最常见的行为方式就是财务造假(没有之一)。这是因为在财务报告上动脑筋不容易被察觉,成本低、效果快、处罚轻(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显然,监管部门会聚焦关键领域。2021年证监会办理了163起虚假陈述案,其中有财务造假的共计75起,同比增长8%。入选典型案例的违规信披100%包含财务造假,说明证监会已经将此行为列入重点监管。

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联合发布,不仅提高了罚金,也提高了自由刑的量刑幅度;同时,明确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罪中的刑事责任。因此,这9起案件究竟刑事责任将波及多广,有待关注。

案情要点:

注:刑事起刑点数额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行政处罚结果:

通过查询所有上述证监会网站上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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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适用新《证券法》

行政处罚人员岗位分类:

上述9起违规信披案件,处罚人员岗位涉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董秘、监事、审计总监、独立董事、工程部总监、商务拓展总监。

画重点:

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处罚率为100%

董事、总经理、董秘和监事处罚率在50%-70%

部分案例处罚了独立董事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刑走华尔街点评

处罚结果:

宜华生活和广州浪奇的处罚结果最重,单位罚金、个人罚金数额都比其他公司有显著提高。

原因:这两家公司违规信披的行为有部分是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也就是2020年3月1日之后。

新《证券法》与2005年《证券法》相比,行政处罚的罚金最低金额从三万元提高到二十万元;最高金额从六十万元提高到一千万元。

也就是说,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之后,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陡然提升,有效提升了执法威慑力

债券违规信披案例:

华晨集团和永梅控股因为有部分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后,所以对其处罚部分按照2005年《证券法》处罚,部分按照新《证券法》处罚。

华晨集团除了违规信披外,还存在欺诈发行债券的行为,因此被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处以5,100万元罚款。

近两年债券市场暴雷不绝于耳,无论是发行人还是各中介机构,都必须将这块的信息披露合规纳入到日常管理之中,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处罚人员岗位:

  • 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成了必然被行政处罚人员,
  • 董事、总经理、董秘和监事有较高处罚风险。
  • 部分独立董事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进入了处罚名单。

独立董事

无效辩解:作为独立董事,没有职权深入公司查证其每一笔单证的真伪,只能按照惯例与大家一起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字;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按照独立董事的行事规则,勤勉尽责,多次在董事会上要求公司在财务信息等披露上一定要加强管理以保证真实、准确;对不知情的独立董事进行处罚有失公允。

无效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董事以虽未参与、不知悉造假事项来作为辩解理由,是不足以证明其对公司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仍然会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

业务部门负责人

无效辩解:自己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无效原因: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并未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仅限定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只要是经手虚假信息相关项目的人员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来可能的刑事责任:

除科迪乳业无法确定,其余8起案件涉案公司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9起案件均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的规定,相对较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上述表格中有红字标注的都符合该《立案追诉标准》。也就意味着,除科迪乳业还未查询到明确数据外无法确定外,其余8起案件涉案公司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达到入刑标准也将被追究。刑事追责正在路上,一切只是时间问题。

根据目前公开信息来看,上述公司和人员违规信披行为皆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以前,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法不溯及既往,相关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仍然适用以前的规定。

要注意的是,2021年3月1日之后的行为,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最大的区别在于

自由刑和罚金刑量刑上限极大提升;

在未拿到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会有大量的案子判处实刑;

最重要的,明确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罪中的刑事责任。且强调了既追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的直接负责相关人员等刑事责任,也追究该公司幕后的控股股东乃至该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情况下,对该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相关人员也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