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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上午,盐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某某、秦某某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15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六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中13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并判决对扣押在案的财产依法执行各被告人的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江某某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多地多次组织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以麻将推“对子”、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秦某某、马某某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分别通过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并从中渔利。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江某某、秦某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吴忠市红寺堡区无事生非,实施多起违法犯罪。

盐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秦某某、郝某某、蔡某某、李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吴忠市红寺堡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江某某、秦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郝某某、蔡某某、李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盐池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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