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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1、2016-2018年新纶新材存在三类违规信披行为;

2、其中第一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3、刑事追究应不止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一人;

4、2022年违规信披刑事追责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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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晚间,新纶新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该公告披露,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侯毅先生的通知,侯毅先生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1)粤03刑初244号】。

被告人侯毅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这一纸判决将2022年违规信息类案件的刑事追责拉开了帷幕。

由于目前还无法从公开渠道查询该判决书,故只能查阅证监会于2020年5月8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了解本次违规信披的大致犯罪事实情况。可能与刑事判决书上记载的案件情况会有一定的误差,在此说明。

02 行政违法事实

根据查询到的〔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纶新材的主要违法事实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新纶科技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

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虚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新纶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同时,根据分析其2016年和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均超过当期利润总额的30%,已经明显超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30%的标准,足够刑事追责。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交易

2017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38,52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

2018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0,1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8%。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但由于并未超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关于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所以该节违法行为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度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但同样由于并未超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关于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所以该节违法行为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03 行政处罚结果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基本上该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全部被追究了行政责任。

由于该违法事项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故处罚结果还是比较轻的,证监会对公司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并给与警告,自然人范围内除了董事长被处以30万元的顶格罚款和警告外,其余人员罚款在3万至15万不等。并处以警告。

04 刑走华尔街观点

一、从现行法来看

如果本案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那类比今年证监会公布的20个典型案例中关于宜华生活和广州浪奇,处罚达到了近1000万的标准。那对于本案的个人和公司处罚必定也是百万级的。

二、从虚增利润手法来看

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纶)与自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该手法与今年证监会通报的2021年典型案例中,广州浪奇财务造假的手法如出一辙。

可见通过关联公司虚增贸易的手法是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一般常用手段,也是目前证监会打击的重点之一。

三、从刑事责任来看

尽管本案中上市公司在2016-2018三年间都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违法行为,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有2016年和2017年的虚增利润情节。违规信披刑事处罚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并不会处罚公司,此处与行政处罚不同。

但是对于个人还是要追责。违规信披刑事处罚主要追责三类人,具体见之前的分析文章:违规信披罪(三)| 被处罚人员范围、违规类型总结

目前,在本案中只存在第一类人,也就是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是否会上面图表中的所有人都追究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刑事只会追究参与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贸易合同,以及在审批环节明知报表虚假却仍然提供帮助的人。该类通过虚假贸易的手段虚增利润的犯罪活动,一般离不开董事长、总裁和财务总监的参与。

具体到本案中,公开的只确认了董事长本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不排除还有其他人也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可能。由于现在尚未查询到公开判决书,有待日后查证。

本案中相关涉刑人员还是值得庆幸的。其违法范围罪行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的最高量刑由三年调整到了十年,并将原本最高罚金二十万提升至没有上限,并不再规定最低罚金数额。

如果本案是发生在该修正案实施之后,可以确定的是董事长的刑期就肯定不是一年半缓刑三年这个结果了。

05 总结

今年证监会通报的2021年20起典型案例中就有9起案例都是违规信披类案件,并且该9起案例中都含有财务造假行为。根据团队的分析,其中8起案件的财务造假行为已经达到刑事追责的标准。

各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会寻求各种“通路”,其中最常见的行为方式就是财务造假(没有之一)。这是因为在财务报告上动脑筋不容易被察觉,成本低、效果快、处罚轻(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

显然,监管部门会聚焦关键领域。2021年证监会办理了163起虚假陈述案,其中有财务造假的共计75起,同比增长8%。入选典型案例的违规信披100%包含财务造假,说明证监会已经将此行为列入重点监管。

对于本案中涉案人员来说,也许处罚已经尘埃落定。然后对于上市公司新纶新材来说民事赔偿才刚刚开始。

同时对于今年证监会公布的2021典型案例中的企业来说,刑事追责也才刚开始。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