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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01行政申诉和诉讼不能翻盘,要求听证不是救命稻草。

02事后合规若有效止损,可以减轻处罚。

03辩护都应“因岗制宜”。

04免罪关键:信息披露时点的认定。

刑事合规

违规前、违规后都要重视

01 事前预防,有效降低违规概率

对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的培训,重点包括:

  • 财务会计报告。将刑事合规落脚在收入确认、成本费用确认、合并报表处理和关联方交易等问题上;
  • 其他重大信息披露。将刑事合规落脚在突发的事件披露问题(如重大诉讼)、具有预测导向型的事件(如业绩预测)上。

02 事后整改,减轻或免除处罚

信息披露一旦违规,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追责。当事人要积极应对,亡羊补牢,不可躺平。

适时有效的刑事合规,可以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弥补之前违规导致的问题,有时候还能达到纠正的目的。这能帮助相关责任人员获得减轻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机会,甚至可能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要点

重点在于介入时点和分岗位策略

通过分析所有可供查询的案例,结合证券法律事务,刑走华尔街认为,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有2个要点:辩护前置和岗位定制。

01 辩护前置

辩护工作必须要前置到行政处罚阶段,不可等待证券监管机构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进行。

  • 《刑修十一》后,刑罚加重

《刑修(十一)》已经于2021年3月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已经开始违规信披且连续跨越至此之后的,及在此之后的违规信披行为,都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顶格能到十年有期徒刑,罚金无上限。

  • 行政处罚阶段,需完成转刑事的准备工作

律师可协助固定证据,尽可能降低行政处罚结果;可根据行政处罚材料,确定刑事阶段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第一时间制作并提交材料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罪轻辩护,着重把握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当事人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并不能认定为自首。

强烈建议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执法流程中就聘请刑事律师介入,以期更好的结果。

刑走华尔街提示

√ 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有此情节,原本量刑5年以上的案件,有可能降到3年以下,3年以下就可以争取缓刑。

√ 多达2/3的案中,主动投案的当事人不被认定自首。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翻盘概率≈0

根据现有公开文书查询,经行政处罚的违规信披案件,几乎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变更处罚结果的。

所以,此类案件一旦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就应立即做好刑事责任的预判与准备。

  • 及时控制影响范围,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违规信披往往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股民的财产权益。

因此,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就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维持公司的经营秩序、协调解决债务纠纷,尽量取得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

通过及时阻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在案件流转到刑事程序后,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判决结果,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参考(2017)京刑终88号案。

02 岗位定制

  • 无罪辩护,必须因人而异

无罪辩护需要围绕本罪的犯罪构成来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分析。

对于董事长,成功的善意抗辩可以有效阻却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比如抗辩自己是善意采纳顾问意见而做出的信披行为。例如,抗辩自己是善意采纳顾问意见而做出的信披行为。

此时,董事长乙方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要充分证明自己的善意,就需要提供自己曾就该行为是否合法征求过顾问的意见,并且自己告知了顾问所有客观事实,顾问明确告知合法等证据。

同样的方法套在财务总监上,明显是无效辩护。

  • 罪轻辩护,必须因岗制宜

针对不同的岗位,其违规信披的责任大小明显不同,针对岗位提出合适的辩护观点则尤为必要。主要有如下几点:

A. 在整个违规信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能否认定为从犯。

B. 对该信披内容知情的程度,是放任还是主动积极实施,是否有采取措施尽力避免。

C. 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职责,在审批流程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是否有尽到行政法要求的忠实、勤勉义务等。

D. 究竟是该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要辩护点

抓住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与披露时间差进行辩护

以上两者重大信息时间点不重合,且内幕信息所形成的时间点应该早于该重大信息需要披露的时间点。

实践中,不能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形成的第一时间点就做出披露。比如,上市公司的定增方案。根据规定,定向增发价格不低于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如果在定增方案洽谈的初期就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进行披露,则会促使市场投资者对其作出反映影响股价,股价的影响会反过来影响定增方案的落地,再次反向影响股价。这对上市公司和投资人都会有巨大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抓住两者之间的合理时间差进行辩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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