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13名原告投资者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鲜言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令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虽然该案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该案却具有标杆性意义,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上,该案显然是开了一个好头。

首先,鲜言赔偿案是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因此,该案的判决对于未来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从目前市场上的各类赔偿案来看,主要以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引发的赔偿案为主。虽然在股票市场上操纵股价的案例很多,但追究赔偿责任的几乎没有。尤其是涉及交易型操纵市场的,被追究赔偿责任的案件,在鲜言赔偿案之前是没有过的。因此,鲜言赔偿案的判决显然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开了一个好头,毕竟在各种操纵市场的案件中,投资者始终都是操纵案的受害者。鲜言赔偿案的判决,为各类操纵案的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不仅如此,鲜言赔偿案的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在该案审判的过程中,鲜言虽然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却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不过,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鲜言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原告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方面认定,虽然鲜言案涉及的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但通过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最终确认2016年11月14日作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之日。这就为鲜言承担赔偿责任划定了时间上的界限,并最终判令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元。因此,该案的审理在技术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的,这也是该案之所以具有标杆性意义之所在。

其次,鲜言赔偿案还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案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时经常被提及的,但在鲜言赔偿案之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在资本市场其实始终都是空白,而鲜言赔偿案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针对鲜言赔偿案的判决,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早在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鲜言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随后于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鲜言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0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如此一来,鲜言要继续赔偿13名原告470万元,确实是存在困难的。于是,法院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这就保证了13名原告可以得到470万元的赔偿。因此,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案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开了一个好头。

但鲜言赔偿案显然也留下了遗憾。虽然该案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保护了原告的利益,但最终因该案获赔受益的仅仅只有13名投资者。而鲜言操纵案损失的投资者显然不只这13位投资者。但更多的投资者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放弃了对鲜言的起诉。毕竟鲜言操纵案始于2014年1月17日,到今年9月29日宣判,时间跨度超过了8年,投资者显然没有这样的精力来进行诉讼。而这些放弃诉讼的投资者,他们的损失也就得不到赔偿了。

如果能够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话,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如果特别代表人诉讼获得胜诉,那么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者都可以雨露均沾,从中受益。遗憾的是鲜言赔偿案并没有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所以该案胜诉的成果只能由参与诉讼的13名投资者享有,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也只能是“干瞪眼”。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希望在涉及投资者索赔的诉讼中,能够尽可能鼓励投资者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让更多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能够从胜诉中获得赔偿。

作者/皮海洲

编辑/岳彩周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