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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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到去年底,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22.15%。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

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先行规划核实。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

《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或优待。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或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规范养老机构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预先收取服务费的,应有服务协议约定,预先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应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