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发生一起罪大恶极的案件,男子凌晨2时尾随女子欲图谋不轨时,遭到对方反抗,男子怒而掐死对方,作案后男子于当日9时乘车前往足疗店,接受完特殊服务后,因无钱支付嫖资,被失足女阻止离开,男子采取捂压口鼻、扼压颈部的手段致对方窒息死亡。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闫磊(男,1980年生)是漯河本地人,从小就不学无术,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在家务农,但因嫌弃收入太低,打起了组织赌博抽头的主意,2017年7月26日,还没干多久就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再次改为监视居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9年7月4日2时许,闫磊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某公共健身活动区附近闲逛,见到美女丁某甲(1991年生)独自经过,由于夜深人静、四下无人,闫磊打起了丁某甲的主意,尾随她到澧河西南侧河堤附近欲图谋不轨。

搭讪遭拒后,闫磊将丁某甲强行挟持至澧河橡皮坝南200米河西岸的河坡绿化带内,将丁某甲摔倒在地,并强行脱掉丁某甲衣物想要欺负对方,遭到丁某甲反抗,闫磊用双手掐住对方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后将尸体就地掩埋于附近。

闫磊在漯河市作案后,因害怕被人发现,于当日9时许,乘坐出租车前往许昌市,在许昌市魏都区某足疗店内,闫磊与失足女温某(1976年生)发生钱色交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当日17时许,因闫磊无钱支付P资,温某阻止其离开并表示要报警,闫磊恼羞成怒,将温某摁倒在按摩店南侧房间内的床上,采用捂压口鼻、扼压颈部的手段致温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两女尸体不久后即被发现,经调查警方锁定闫磊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8月12日将其逮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通过从丁某甲颈部、指甲等处提取的擦拭物等物证,以及3名证人证言,确定丁某甲是被闫磊掐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周边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也都证实此事为闫磊所为。

按摩店现场提取的枕巾剪片、毛发、卫生纸团、烟蒂等物证中也含有闫磊生物信息,闫磊对杀害温某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闫磊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1.闫磊采用捂压口鼻、扼压颈部的手段致温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属于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是既遂,此罪的基本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3-10年有期徒刑。

所谓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以下5种情况:(1)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最后一个条件为限度条件,不满足限度条件即称为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行为人大义灭亲将其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常见的有年老的亲人请求安乐死。(5)生母溺婴,由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本案中温某作为失足女,其从事非法交易本身违法,并此种违法行为应由国家机关依法成惩处,闫磊只因交易款项纠纷,就将对方杀死,情节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闫磊想要对丁某甲实施不轨行为,遭反抗后未能成功,首先构成强奸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6条,基本刑是3-10年有期徒刑,但同时闫磊又在此过程中掐死丁某甲,此行为该如何认定?

有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诚然此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无疑,但强奸罪的6种加重情节之一包括致使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闫磊是在欺负丁某甲过程中杀害对方,以强奸罪加重情节论处即可,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0年8月6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闫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闫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认定闫磊于一日之内在河南省漯河市、许昌市连续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致二人死亡,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所犯二罪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依法核准其死刑,穷凶极恶之徒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