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自己买的,却在拆迁时竟然要分给上一人房主一份!

签了字,盖了红手印的协议,竟然在拆迁时被上一任房主不予承认!

自己20年前用三万元购买的房子,在拆迁时可以获得四套房外加320万的赔偿,原房主却在此时要求用原价3万元买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双方多次闹上法院后,原房主到底分走了多少拆迁款?

‬20年前北京的于大爷,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先生!

2001年10月的时候,北京的于大爷将名下位于“北京顺义柳庄”的一处宅基地和房子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先生,当时双方约定的价格是3万元人民币!

可是由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非本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没有权利购买宅基地,所以这套房子无法过户给非本村的买家何先生。

通俗的意思就是,不是本村的居民,就没有权利购买本村的土地,并且也无法过户。

考虑到这个原因,于大爷和来自四川的何先生私底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具体如下:房子虽然不能过户,但是房本却可以交给何先生,并且保证永远不会拿回。

由于何先生不懂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所以他听信了于大爷做出的承诺。随后双方不但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还盖了红手印以示公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何先生把钱给于大爷的时候,于大爷还曾叫他放心居住,以后这套房子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了。

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时信誓旦旦承诺房子和自己毫无瓜葛的于大爷,竟然会在十年后反悔了!

‬十年后于大爷就开始反悔了,要求拿回房子的请求被拒绝后,他起诉了买家何先生!

事后双方在房子被出售后的十年里,一直也处于互不打扰的状态,于先生搬去了自己在城里的房子居住,何先生则带着家人搬进了这套老宅。

于大爷!

万万没想到于大爷十年后听说了一些小道消息后,竟然心生反悔想要买回这套当初以3万元出售的的房子和宅基地!

在2011年的时候,于大爷作为本地居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途径听说了老家(柳各庄)即将拆迁的消息,随后他萌生了反悔的想法,要求买家何先生将房屋归还自己。

当何先生得知于大爷竟然想用十年前的售价买回这套房子时,他严词拒绝了于大爷的要求。

于大爷坚持要用三万元买回,何先生拒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原房主“于大爷”将买家“何先生”给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后做出了判决:何先生同于大爷两人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于大爷有权收回房子,但是何先生有权对于先生索要赔偿,因为双方都在这次交易中存在过错!

收到判决后,何先生就开始了和原房主于大爷针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买家何先生要求于大爷按照市场价格支付80万元人民币给自己当作赔偿,而于大爷却一直不肯就赔偿一事做出表态。

就这样子双方就开始在这件事情上保持僵持的态度,并且这件事也一直没有解决,于大爷没有做出赔偿的表态,何先生一家也继续住在这套房子中,双方又开始了互不打扰的生活!

可是没过几年,随着这套房屋明确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后,卖家于大爷他这次再也坐不住了,因为赔偿款高达千万,所以他这次无论如何他也要拿回这套房子,至于2001年签订的协议,他丝毫没有想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何先生

于大爷起诉何先生后,他拿走了多少拆迁款?

‬因为何先生拒绝不让步,这一次于大爷直接将他起诉到了法院。当时在法院协商赔偿的事情时,于大爷在法庭上强调,虽然在2001年他和何先生签订了协议,但是在2011年的时候,法院就判决了他们两人的协议无效,所以他有权收回房子,并拿走所有拆迁款!

随后又说自己又让何先生一家住了这么多年,没有收他们一分房屋,用3万元买回,已经算是对何先生厚待了。

听到于大爷提出的三万元赔偿,法官都表示这太不符合情理了,但是于大爷始终坚持房子在他名下,

经过对整件事的了解,法院对于这起卖房纠纷做出了判决。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上面的房屋却可以交易。

本次棚户改造项目,主要是改善此处的居民和生活条件,何先生一家这么多年一直住在这里,所以何先生理应分走一份拆迁款。

可是由于双方都对法院给出调解的方案表示否认,他们都认为自己对拆迁款有着毫无争议的拥有权。

随着气氛变得剑拔弩张,现场调解也被迫暂停了下来,不过在现场人员将近半个小时的劝说下,大家统一认可了这套方案。

那就是拆迁款进行“三七分”也就是于大爷拿走百分之三十的拆迁款,而何先生也拿走百分之七十的拆迁款。

随后经过协商,双方又对这套补偿方案签署了协议,何先生一家选择了100平方米,90平方米,50平方米的房产。

至于于大爷则放弃了房屋赔偿,而是选择拿走相同份额的现金。

在现场人员的鼓动下,何先生还有于大爷他们两个人终于又握了一次手,而随着他们握手言和,困扰着他们两家二十年的矛盾终于被化解了。

不过对于这起纠纷,还是有许多网友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满意,有的人觉得房子既然已经出售,就应该没有权利去索要拆迁款了,毕竟卖这套房子的时候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但还有人却觉得这个判决结果非常合理,因为双方在进行这场交易的时候,都明白不受法律保护,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但是他们还是选择了买卖,所以大家都是过错方,那么于大爷拿走一份拆迁款也是理所应当的。虽然当时大家签署了协议并且还盖了手印,但这并不符合法律。

结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个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严格来说个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与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交易,但可以在本村集体‬组织‬内‬转让‬。

希望大家以后买房的时候,一定要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切莫不要贪图便宜去购买无证无产权的房产,要不然除了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之外,还要面临被原房主收回房子的可能,因为违背法律签订的合约并不具备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