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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提示】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别在于主观,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一、哪些人可能会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罪犯罪的主体为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和单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修改,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本罪犯罪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对比上述表格,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人员范围。

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纳入到犯罪主体中,上述变动是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人员职责的强调和压实,释放出刑事司法强监管的信号,曾经不构罪或者罪轻的行为以后都可能构罪或会加重处罚。

二、哪些行为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证明文件”包括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环评报告、公证书等。

所谓“虚假”是指上述文件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杜撰了事实或隐瞒了真相。

另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较大等情形。

以(2015)济高新区刑初字第41号案为例,被告人樊某、刘某身为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人员,明知山东瑞某有限公司实际为亏损状态,却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且盈利数额与实际经营状况差别巨大,虚构数额远超过100万元占实际数额30%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vs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者构成要件相似,区别在主观方面。

前者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仍然积极为之者;后者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事实。

也正是因为两罪构成要件的相似,实务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罪轻辩护策略之一就是对主观方面的辩护。

以(2018)鄂9004刑初51号案为例,公诉机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辩护人则主张许某的行为应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量刑,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许某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法院认为:

经查,被告人许某出具的审计报告以经过侨光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提供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其在未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系严重不负责任;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搜集的三份审计报告虽能证明当时侨光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是真实的,但并不能说明修改报表利润系被告人许某主动作为。

且作出此三份审计报告的仙桃洪信达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宜作为定案依据,故证明被告人许某系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依据不足。

因此应该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量刑。

四、立案标准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于2022年5月15日起生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也受到调整。

此次修订并未调整入罪数额起点,主要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部分进行的对应调整,具体有:

· 在犯罪主体中新增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 删除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应予以追诉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从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等方面规定。

考察要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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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量刑情节进行修改,新增第二档刑期,对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据此,本罪的刑罚分为两档:

1.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有《刑法》第2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档量刑情节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对应刑罚如下:

六、法律法规

《刑法(2020修订)》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