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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提示】

造假方式多样,容易涉及其它犯罪。

01 行为性质

欺诈发行证券是指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证券的行为。

欺诈发行证券中的“发行”包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常见手段有虚增资产和收入、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伪造合同等等。

关于重要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的判断标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看能否引起证券发行审查机构的错误核准,也就是如果不对相关事实进行隐瞒或编造相关内容,就无法通过证券发行的申请。

第二种:相关信息能否误导理性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刑走华尔街倾向于观点二

原因是,新《证券法》已将原来的证券发行核准制调整为证券发行注册制。

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查机构仅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文件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判断,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中欺诈的对象基本上为投资者,强调的是在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的前提下,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因此我们认为欺诈的对象应由证券发行审查机构向投资者转变。

同时,由于本罪的行为方式多样,极其容易涉及其它犯罪,构成数罪。

本罪的通常犯罪手法是通过财务数据造假以便满足发行条件,但具体犯罪手段却是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伪造销售合同、客户印章和金融机构的收付款回执单,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虚构银行授信额度;

2、在未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伪造第三方公司的决议、担保文件、合同、审计报告等文件及负责人前置,虚构担保;

3、制作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承诺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4、虚减应收帐款、少记提坏账准备,虚构财务数据;

5、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提交虚假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骗取备案发行;

6、变造文件,比如把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信用评级担保变造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骗取备案发行。

上述犯罪手段容易导致本罪的犯罪主体多会触犯其它罪名,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走私类犯罪、贪污受贿类犯罪等。

02 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为“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10年的旧标准相比,做了大量修改。

按照新标准,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同时,修订前欺诈发行入刑标准仅有5条,修订后增补为10条。

修改后的刑法即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提高了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新增一档量刑区间,取消了最高五年的限制,同时删除罚金刑的限制。

法条修改前,自然人犯本罪,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的罚金;

法条修改后,自然人犯本罪,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取消了5%的上限限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1倍以下罚金。

同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1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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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走华尔街认为“新”法明显对本罪的惩处力度提高了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降低了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自由刑的法定刑,调整了罚金刑。

不难看出,国家打击证券犯罪的力度正在逐渐上升,不仅对此类犯罪行为“零容忍”,也更加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03 行政罚款

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规定了相对严厉的行政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因此,对于欺诈发行证券行为,行为人已经向监管机构缴纳了行政罚款,后来又被法院审判判处罚金的,在执行罚金时应当折抵相应的金额。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