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朱先生因为资金 周转困难,于是银行贷款了20万,本来借款期限是一年,但朱先生到期却无力偿还,只还了4万多本金,剩余152171.32没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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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朱先生突然意外死亡,银行得知消息后,马上把朱先生的第 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都告上法庭,让他们继承男子的遗产后,帮男子还钱

在银行看来,继承遗产就要继承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朱先生虽然死了,但他只要有遗产,就要先还银行的贷款!于是要求四被告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

可让银行傻眼的是,四被告抗辩说,朱先生死后根本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只留下一屁 股的债务,所以他们没有继承朱先生的遗产,自然就不用替朱先生还钱!这债务应该按照“人死债消”来处理!

不过审理认为,虽然四被告表示朱先生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没有证据证明朱先生死后没有留下遗产,四被告没有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至朱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以法院判决四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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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罚引发热议,有网友说,朱先生没留下遗产,凭什么让他家人还钱啊,这不公平啊!

也有网友说,朱先生肯定是有留下遗产的,不然家人为什么不把遗产的管理权转移给村委会呢?

还有网友说,支持法院的判决!如果这样家人不用还钱,那知道自己时日无多的人都跟银行贷款, 然后给家人留一笔钱了!

那么,法院判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正常来说,民事诉讼,应该谁主张谁举证,银行要求朱先生的家人来还钱,那就要证明朱先生留下遗产。 但是,银行无法举证,而法院却采用了倒置的原则!

法院的理由是,如果朱先生没有留下遗产,朱先生的家人为什么不把遗产管理权交给村委会呢?只要让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那他们自然就不用还钱了!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所以,如果朱先生的家人不服判决,那就要先书面形式放弃继承遗产,让村委会让担任遗产管理人!

那么, 人死债消的说法,到底成不成立呢?

从法律上讲,这种说法和态度完全错误。朱先生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 效合同!

虽然朱先生的家人表示放弃遗产,但遗产继承人不仅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他们现在还是朱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应承担配合、协助债权人做好处置被继承人朱某遗产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义务。

另外,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 效。

所以,法院才会这样判的!但这个判决还是很有争议,如果朱先生真的一分钱没留下,还欠了钱,让家人去还钱,你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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