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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一公司报警称,公司辞退了一名在实习期的员工,但员工赖着不走。据公司工作人员说,该男子的岗位是无人机飞手,实习期工资9000。

媒体采访该男子称:”我租房子签了一年的合同,下个月的房租也交了,你(公司)现在叫我走,你也没有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我,或者提前半个月的时间通知我,昨天晚上忽然叫我走,叫我明天不要来上班了,那我肯定是接受不了的。”

这位男子后来找到了街道民警,希望从中进行调解。当民警问其薪酬时,该男子称:“当初和老板谈的薪水是9000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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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HR的反驳

该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向民警表示,该男子的种种行为不适合该岗位。

公司人事负责人说:“第一,他现在还在实习试用期,我们发现他的学历写的是中专毕业,但他拿的学历证明是高中学历。第二,每天只要老板不在公司,任何一个时间段他都会出去,也不说出去干什么,就是旷工。第三,我们发现他不会用办公软件,比如WORD,WPS,都不会用。”

经过20天的考察,公司发现该员工并不靠谱,决定不予录用。没想到该男子不接受这样的结果,赖在公司不走,无奈之下公司选择报警。

“现在的问题,就是他赖在公司不走。”这位人事负责人对民警说。

民警的意见

负责调解的民警同志对该男子说,为什么要设立实习期,就是双向选择的,这个期间你可以选择公司,公司也可以选择你。

那么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公司违法吗?

在试用期间,公司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结束期,所以该男子做了20天被公司辞退,理论上没有不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男子在试用期间态度不端正,经常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旷工,且谎称中专学历却不具备基础办公技能,不符合公司的标准,所以公司辞退他并不违法。

正如民警同志所说,试用期期间里,劳动者有选择公司的权利,但是公司也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双方是相互选择的过程,设立实习期,有利于公司和员工双向选择。

一方面,员工可以选择公司。如果在实习期发现自己不适应,或者公司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员工可以要求结束试用,但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公司也要考察员工,是否胜任所聘岗位,如果不胜任,试用期结束后可决定不签订正式聘任合同。这样既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