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在古代属于重罪,《大清律例》便规定如果人贩子将良人卖为奴婢,不仅要杖责一百,还要流放三千里,若是在路上有侵害行为,处以极刑。

时至今日,人们对害得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的人贩子依然十分痛恨,对被拐的妇女和儿童则抱着同情的心理,每个人都应当明白拐卖犯罪,收买也是犯罪,没有买,就没有卖,无论何时何地,对买家都不能有任何的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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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在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虐待,不阻碍解救、让其回到原来居住地的依法可以从轻,《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这种规定也是因为现实状况比较复杂,2010年便有这么一桩特殊的案例,女子被骗进村生2子,获救时竟舍不得丈夫,拒绝回原来的家,理由是在新家更幸福,其中的缘由让人感叹。

娜娜(化名)出生在云南一个偏僻的村寨,因为家境贫困,没上过学,从小就跟着父母做农活,到了适婚的年纪,娜娜遵从父母的安排嫁给了同村一名青年,婚后两人还没生孩子,就遭遇一场意外变故。

2010年,因为家中失火烧毁了许多物品,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更惨淡的境地,娜娜表示要外出打工挣钱,丈夫坚决反对:“哪有女人抛头露面的!”夫妻吵了几次,娜娜一气之下收拾行李偷偷溜出去了,没想到这一出去,竟碰上拐卖。

一直在深山生活的娜娜没多少谋生的技巧傍身,只能做最基本的苦力活,身处异乡,举目无亲,又没有乡邻帮扶,独来独往的女人太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9月的一天娜娜刚被厂里辞退,提着行李不知该往哪儿去时,面前忽然出现了一个“热心人”。

那是个面相憨厚老实的男子,他关心地问娜娜是不是遇到困难,给她买了吃的,正如许多人贩子的套路一样,娜娜也中了对方的计,被他以帮忙找工作为由骗到内蒙古,交给中间人。

当地许多农村家庭要娶亲都得准备二三十万元彩礼,有的要求买车,有的要求县城买房,于是只需要5到7万元的“外地女子”成了香饽饽,中间人打着介绍对象的幌子收介绍费和彩礼,以6万的价格将娜娜卖给一户姓周的人家做媳妇,娜娜被看管起来,不能再轻易外出。

因为两边各说各的方言,娜娜和“丈夫”周某起初甚至不能好好沟通,但周某对娜娜还算不错,为她买了新衣服,一日三餐都做好吃的,又置办了首饰,表达出希望和她长期过日子的意思,娜娜知道自己一时半会逃不掉,默认了在这里生活,与周某做了真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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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和父母都不知道娜娜的过去,看她年轻,才20多岁,以为她没结过婚。娜娜生下儿子后,公婆丈夫欣喜若狂,不再限制娜娜的自由,她可以在村里随意走,有了逃跑机会,娜娜却出人意料地没走,反而在周家住下来,除了偶尔望一望远处的天空之外从没想过回云南。

周家人不让娜娜多做家务,脏活累活一般是周某来,其他洗衣服、做饭之类的则主要交给公婆,2012年娜娜再次怀孕,公婆告诉她无论是男是女都会一样疼,娜娜的身体健康他们也极其上心,炖了许多补品,怕她嫌闷,拿出家里的钱让她随意串门打牌。

娜娜在这种环境中反而感受到了一种幸福,孩子还没生下,警察就找上门。原来有人举报当地存在拐卖妇女现象,警方十分重视,将涉案的人贩子包括当初拐卖娜娜的男人全部抓捕归案,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特别严重的,甚至可适用死刑。当年几名人贩子落网接受审判后,被法院判处11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娜娜等获得了解救,但娜娜怎么也不愿意回云南老家,警方帮助她联系父母、原来的丈夫,娜娜只摇头,拒绝离开。

娜娜告诉警方,她在这里过得很幸福,婆家对她都很好,而且有了2个孩子,她是不能丢下孩子的,对于原来的家,她没有半分留恋。

警方见到娜娜原来的丈夫后明白了原因,这个男人不仅脾气暴躁,对妻子也是漠不关心,一句“没钱”便否了民警要帮助他们夫妻见面的好心,帮他出路费他也懒得赶去外地,娜娜是死是活,过得好不好,他浑然不放在心上,也难怪娜娜更愿意留在周家。

周家没有虐待娜娜,也不阻碍她回家,娜娜自愿留下,警方只能尊重其意愿,问题在于娜娜和原来的丈夫办了结婚登记,是法律意义的夫妻。

她被拐卖“再婚”形成事实婚姻,看似符合重婚罪要件但不该以犯罪追究,因为是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但若是娜娜为了孩子上户口再与周某登记,就不缺乏期待可能性,还是要认定为具备重婚的故意,涉嫌犯罪,因此娜娜需要回云南离婚,再和周某结婚。

否则,犯了重婚罪的,要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处。娜娜被拐深山意外获得幸福是极少数的特例,同样被拐卖的妇女,遭到买家殴打的,获救后毫不犹豫选择回家。娜娜的“婆家”纵然没有虐待、伤害,“买”的行为本身也应受谴责,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

(《2010年云南女子被拐深山生2娃,获救时竟舍不得丈夫,只因太幸福》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与案无关;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