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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在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蓄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小兰(化名)此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工资为720每月。

令她意外的是,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为刁难申请执行人,这家公司竟将应支付的1万元案款兑换成122斤重的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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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

9月2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无论主币还是辅币都有无限法偿能力。所以,上述老板以百余斤硬币支付执行款,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似乎都没有理由拒收。

但是,相比直接转账或者大额纸币支付,对百余斤硬币的清点、交付过程更繁复,也会耽误执行人员的更多时间,进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该公司虽然执行了案款,但有刁难申请人、消极对抗执行的嫌疑。同时,这种做法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老板蓄意兑换硬币支付案款已经构成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院对此作出处罚于法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并非孤立。

近年来,恶意支付在各地时有发生——广西北海一企业老板携4麻袋硬币清偿劳动纠纷执行款;辽宁沈阳一女子告赢单位获赔2.8万元,单位却给她两筐硬币……有的案件的恶意被执行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从舆论反馈看,法院处罚恶意支付行为,赢得了社会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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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指出,解决用硬币恶意支付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在立法上确定小额辅币的有限法偿功能。所谓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使用小额辅币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即“硬币支付限量”。当前,无现金支付迅速发展、普及,数字货币也已在多地展开试点,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货币法偿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考量和论证,以堵上相关漏洞。

制度的出台需要审慎考量,也需要时间和程序,但在个案上,期待更多地方司法机关用更积极的作为对恶意支付行为进行有力惩戒,以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绝大部分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都是因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或法律后果认知不够,或根本没有考虑到违法后果对于企业造成的影响。如事前具有充分的法律意识及法治思维,绝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不会发生。

所以说,企业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才能让企业更加稳健更加蓬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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