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只剩3天了,公司人事部以“不合格”为由,要开除技术员。所幸技术员早有准备,当即提交一份信函,要求赔偿75000元,否则劳动仲裁见。然而,细节上的失策,又让一切努力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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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年初应聘一家科技公司,约定合同2年,试用期6个月,月薪6000元,转正后10000元。
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忘记”一式两份,所以只给了小王一份复印件。
小王的工作是绘图,没多少技术含量,给出每月10000元的工资,简直是老板良心发现。
就在试用期仅剩3天的时候,人事经理突然通知小王:由于你的表现未达到预期,考核不合格,所以不予正式录用,请在3天后自行离开公司。
一名同事悄悄告诉小王:你这个岗位早就被内定了,只不过领导安排的大学生还没毕业,你就是一个“代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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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还酸溜溜地说:工资也是为那人专门设的,咱俩一个岗位,我转正后每月就6000元工资。
小王没有理会同事的醋意,而是一肚子气:你们内定就内定,别耍我呀,让我白白耗了半年时间!幸好我防了一手,不然真是吃哑巴亏!
小王没有争辩,而是默默地来到人事部,递给人事经理一份信函。
人事经理打开信函一看,笑容立即僵在脸上。
小王在信函中很认真地列举了几个事实,并要求公司赔偿75000元。
1、公司给我的试用期不合法。劳动合同期2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因此后4个月工资,你们要按10000元的标准补给我,除此之外,还要另外赔偿我4个月工资40000元,共计56000元。
2、公司给我的试用期工资不合法。我的正式工资是10000元,按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00元,因此,2个月的差额也应补给我,计4000元。
3、由于公司给我设的试用期超期,因此我已自然获得转正资格,如果你们认为我不合格,要先对我培训、转岗。直接解雇我,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有权要求双倍赔偿金,再加20000元。
以上共计80000元,只要公司给我75000元,我就主动离职,否则劳动仲裁见。
人事经理眉头紧锁,看来小王列举的事实,他不好反驳。
但是他很快扬起头,笑着说:我们的劳动合同不是签的3年么?6个月的试用期没问题啊。还有,你的岗位,其他正式员工只有6000元,试用期给你6000元很合理,你尽管去仲裁好了。
说完,人事经理从后面的柜子里翻找出一份劳动合同,摊在桌上让小王仔细看。
小王看到那份合同上,赫然写着:“合同期限3年”时,不禁傻了眼。
他愤怒地指出,这份合同是被篡改的,与他手中的复印件不一样。
人事经理不以为然,反问道:证据呢?大家会相信原件,还是复印件?
小王气得说不出话,转身摔门而出。
@职言新语
作为一名人力资源从业者,我觉得小王的遭遇对职场新人有警示意义,有些知识点也应该掌握:
①《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小王请求的第一项,56000元是有依据的。
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王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10000元,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 10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8000元。但由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高于6000元,这就使得有一定争议,因为从同工同酬角度看,小王利益并未受损。说实话,很多条文加上一个“或”字就有漏洞可钻了。
③用工试用期超期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单位会以“领导研究”等理由拖上几天,其实这是比较愚蠢的。试用期满之前如果单位并未正式出具员工不合格的意见,试用期满则视为合格,自动转正。其法律依据就是“试用期不得超过X个月”。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胜任直接开除,属违法解除合同,需按正常补偿金的双倍数额支付赔偿金。
可是,小王这个几乎“必胜”之局,被“劳动合同为复印件”这一细节搅黄。尽管劳动合同正本和复印件不同,正本也有可能是伪造的,但顶多是个线索,无法成为证据,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仲裁起来,小王很难取胜。
综上,小王对《劳动合同法》比较了解,但是社会经验却不足,所以依然吃了闷亏。
职场并非风平浪静,而是布满了荆棘,仅仅熟悉法条还远远不够。老板、HR的花样数不胜数,需要不断吸取教训,避免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