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2018年10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见面礼3万元、三金费用2.4万元、彩礼10万元。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一同在外打工共同生活。

其间,李某一直没有怀孕,经多方诊察、治疗,通过试管等方式进行受孕均失败。王某因妻子长期未怀孕,认为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2022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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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妻子无法生育,是否应该给丈夫退还彩礼呢?有网友认为“彩礼是给女人生孩子的补偿,生不出来孩子,退钱是天经地义!”,也有网友认为“要求退彩礼完全是对女性的蔑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妻子在无法生育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退还彩礼呢?

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彩礼是什么?

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合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其没有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要返还彩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附条件的给付行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条件未成立,当然可以要求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结婚是出于“搭伙过日子”的目的,如果仅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就视为没有完成婚姻义务,不符合习俗、情理。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实践中,当事人举证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一般只要当事人举证证实其在给付彩礼之后生活水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在无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就可认定为因给付彩礼导致。

根据上面的规定,本案中妻子是否要退还彩礼呢?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条件,丈夫王某向妻子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和李某结婚,双方在2018年登记结婚,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实现了给付彩礼的目的,这时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行为已经完成。此外,妻子无法生育与退还彩礼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丈夫不能在结婚四年后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最终,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同意支付李某财产分割款4万元,并主动放弃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

对于王某的行为,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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