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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上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梧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鹏霏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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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受贿罪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朱鹏霏利用其担任梧州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副主任、梧州产投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开发商或工程项目承包商萧某、曾某、高某、易某、罗某等人在土地收储及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工程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洗钱罪

2021年3月,被告人朱鹏霏明知其存放在某公司账户内的100万元系受贿所得赃款,仍然指使丁某将上述款项转入丁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后朱鹏霏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家具并将家具放至林某名下别墅,或通过丁某支付梧州市某地块上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鹏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明知是受贿所得赃款,仍然通过转账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朱鹏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有索贿情节,索贿数额为700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对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行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代被告人主动预缴纳罚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长洲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周晓霞

图片:郭珈利

编辑:郭珈利

审核:朱欣、伍超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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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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