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净化社会风气

临汾洪洞警方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百日行动”中

不断强化治安管理

加大线索搜集

始终对“黄赌毒”违法行为

保持高压态势

2022年9月23日,大槐树派出所民警在清查行动中查处一起涉黄案件,抓获违法人员三名,及时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大槐树派出所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辖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清查整治力度,9月21日,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得线索,某民宅洗浴场所内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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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对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段某风,涉嫌卖淫的王某梅、侯某兰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3名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段某风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某梅、侯某兰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洪洞公安